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債權人 汪健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慶富 (原名: 劉名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劉慶富(原名:劉名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