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正統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婉茹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四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原於八十九年二月四日屆滿,因該日為休息日故以此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張汝琪~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0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國商業銀行國家信│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叁萬壹仟壹佰捌拾│E0000000││││託儲蓄股份有限│││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