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51號上訴人 許元圭 被上訴人甲女(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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