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服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告 邱雲清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漢祥 等間請求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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