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80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素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6,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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