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87號聲請人 李佳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南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南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票據號碼:391641號)到院供辦。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