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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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柳育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狀所載之計算式中「實際經過月數」之具體年月份。
二、陳報債務人實際繳納金額為若干,並提出明細資料及計算式。並釋明計算式中債務人已繳納新臺幣(下同)1,488元,為何少於債務人第一次繳納費用總額1,988元(含入會費及手續費)。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繳款之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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