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JUL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美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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