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名稱及其事務所或營業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送達,茲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