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作權利金債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作權利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坤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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