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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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戊○
簡長順 律師被告丁○○被告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坤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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