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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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坤昭~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南投縣南投市農會│甲○○│FA二三五○三三│貳萬壹仟柒佰伍拾│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六│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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