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四八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朱昭璧 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薩松 訴訟代理人 林添益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黃美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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