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九號
原告 呂萬得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被告 張清木
張素珍 陳世明 張文彥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楊真明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