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執行羈押三月,嗣本院於該羈押期限三月屆滿前,裁定自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原應於九十一年四月七日羈押期滿,然於延長之羈押期滿前,因被告甲○○另犯竊盜案件,曾被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後,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向本院借提執行,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期滿,而由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接押後,繼續執行第一次延長羈押未滿之日數共十三日(按被告甲○○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由檢察官借提時起,算至九十一年四月七日羈押期滿止,尚有十三日並非由本院執行羈押,該剩餘之十三日,自不能算入本院第一次延長羈押之期間內)。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甲○○已被本院判處重刑在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被告甲○○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由本院接押起,算至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止,共十三日,第一次延長羈押之期限始屆滿,已如前述,故被告甲○○應自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由本院裁定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