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2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經本院以99度聲字第3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此有上開裁判書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4年9月之範圍。
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5月14日│98年5月12日│98年10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案號│第1166號│第1166號│第1276、1482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517號│98年度訴字第1517號│98年度訴字第94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28日│98年9月28日│99年1月1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640號│98年度上訴字第2640號│98年度訴字第943號││決├────┼──────────┼──────────┼──────────┤││判決確定│99年2月2日│99年1月7日│99年1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編號1至4合併定應執│同右│同右│││行有期徒刑1年5月(│││││彰化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109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4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0日│98年10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案號│第1276、1482號│5196、5330、568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943號│98年度訴字第95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14日│99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943號│98年度訴字第959號│││決├────┼──────────┼──────────┼──────────┤││判決確定│99年1月14日│99年10月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備註│編號1至4合併定應執│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行有期徒刑1年5月(│2067號││││彰化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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