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丙○○
丁○○己○○
乙○戊○○相對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鐘秋霞 」之記載,應更正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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