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程式,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鈺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B書記官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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