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陞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朝政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二、兩造間所簽訂之外牆防水修補工程合約書影本。
三、相對人已支付系爭工程部分工程款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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