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林真滿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被告 李台興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104年度訴字第5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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