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原名馨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需載明原名稱為馨營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