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泰綠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