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乙○○、丙○○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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