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6項規定自明。次按,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同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桂大永附表:1.9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汽機車行照影本。
4.最近二年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5.債務人與計程車行之契約書影本。
6. 陳明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7.陳明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8.陳明債務人是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9.陳明是否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10.陳明是否有重大疾病及診斷證明書。
11.每月營業額之切結書。
12.陳明債務發生原因。
13.陳明是否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動產物品等財產。
14.醫療費用單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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