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1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青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6月15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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