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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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7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815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不滿女性友人 丁淑清 屢遭 劉孝燊 以電話騷擾,竟與2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4年8月13日2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前,分別徒手或持雨傘毆打劉孝燊,致劉孝燊受有頭部外傷、右上肢擦傷、腹部擦傷之傷害。案經劉孝燊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劉孝燊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劉孝燊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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