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昭全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柒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臺北縣中和市○○街八十一之一號二樓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七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臺北縣中和市○○街八十一之一號二樓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宇修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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