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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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592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玖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與附表編號1之違約金自民國95年12月2日起算,及附表編號3之利息以年息18.59﹪計算,違約金則自95年11月8日起算,嗣於本院言詞辯論中更正違約金之請求分別如附表編號1、3所載,並將附表編號3之利率更正為年息15﹪,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93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2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9月2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2.75﹪機動計息,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逾期償付本息者,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5年11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097,006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㈡被告於94年6月22日向原告借款16萬元,借款期間至95年6月22日止,利率按年息15﹪固定計息,自借款之日起以每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5年3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38,162元,及如附編號2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㈢被告於93年8月2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簽帳消費,信用額度為5萬元,並同時申請於額度內將其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換發為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繳納,如未能全部清償,未付款項部分應自各筆交易之帳款結帳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循環信用利息,並依該循環信用利息,在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11月21日起即未繳款,至95年10月7日止,累計尚欠消費金額34,224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尚未繳納,且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企銀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付款紀錄、 卡友樂 透貸申請書、貸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換發得利晶片卡同意書、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表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20頁、第3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則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邱秋珍附表:
┌──┬───────┬─────┬───┬───────────┬─────┐│編號│本金餘額(新台│利息│利率│違約金│原貸金額│││幣)│││││├──┼───────┼─────┼───┼───────────┼─────┤│1│1,097,006元│自民國95年│年息│自民國95年12月3日起至│120萬元││││11月2日起│4.93%│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2│38,162元│自民國95年│年息│無│16萬元││││3月22日起│15%││││││至清償日止│││││││,按右開利│││││││率計算││││├──┼───────┼─────┼───┼───────────┼─────┤│3│34,224元│自民國95年│年息│自民國95年11月9日起至│信用卡額度││││10月8日起│15%│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5萬元││││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