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俊宜 、 蕭伎足 、 李武雄 、 陳俊榮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2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林逸梅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江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