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 何家進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 林蘋音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上訴字第287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雖僅「名譽」受有損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一項,惟被告否認有誣告犯行,亦否認其申告原告涉犯偽證罪嫌之行為已對於原告之名譽造成侵權行為,及對原告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主張其目前待業中無收入等情,則為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所爭執否認,陳稱:被告本是騰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達保險公司)員工,表面雖已離職,但實際仍在該公司上班,只是將保險業績掛在他人身上,提出騰達保險公司公布於網路上資料及被告臉書資料等為證(原證六至原證十一);並主張被告平日上下班外出之代步工具為車號「AVM-9099」號賓士車,係登記在被告父親或母親名下,實際使用者為被告(原證十一),被告所言諸多不實等語。被告則辯稱:現在我沒有工作,原告訴代理人所提出的照片不能證明我還在騰達保險公司上班,去參加騰達保險公司的旅遊,也不一定是達到業績的員工才可以去,自費也可以參加旅遊等語,有原告訴訟代理人109年4月22日準備狀及本院109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堪認兩造對於侵權行為事實存否、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影響損害賠償金額多寡等事項,均有所爭執,仍須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之答辯、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程序,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坤志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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