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7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林惠敏
被   告  葉品利葉穠銨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272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2月10日下午2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7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
合計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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