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五一號
聲請人耐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二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玉如~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柒萬零 陸佰 伍拾肆 │0000000││││司 吳燦坤 │莊分行││元│││├─┼─────────┼─────────┼───────────┼────────┼────────┼──┤│2│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貳拾 伍萬玖仟玖佰 │0000000││││司吳燦坤│莊分行││陸拾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