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治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鄧治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玖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鄧治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6月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