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鄧國鑫 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 律師被告 宋澤民
宋甦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