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播 被告台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被告 鄭鴻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確認系爭分戶用電契約無效所得受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徵收17,335元,扣除前繳1,000元後,尚應繳納16,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