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慶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瑞龍 被告 湯林菊子
曾煥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5,035,
796元(計算式:871.3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被告持分1/5+6,84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被告持分1/2≒5,035,796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