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 孫珍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龍烽竹南信用合作社尖山│87年2月28日│30,000元│223037│││││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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