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100年度訴字第51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度訴字第27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本諸同一法理,於刑事裁定文字誤寫之情形,亦應有上開解釋意旨之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100年度訴字第515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予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