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 廖玉純 被告 王集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大湖鄉靜湖村上坪20-11號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本件既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經查原告所提出之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該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59,700元。又原告請求被告所積欠之100年6月起至8月之租金共24,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8,
000元3=24,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與上述之房屋價額合併計算。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