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再小字第8號
再審原告 曾俊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間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
拾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