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簡字第19號
原 告 吳美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