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國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簡字第19號
原   告  吳美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