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789號
原 告 何靜芳
被 告 廖秋微
訴訟代理人 劉欣昌
上列當事人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
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二、˙˙˙,惟依原告所提出
之租約」之記載,應更正為「二、˙˙˙,惟依被告所提出之租
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