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 告 李文祥
陳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竹市及新竹縣,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竹縣○○路
○段000號附近,並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
所處理。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規
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方有管轄權,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