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福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蔡文福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仁雲貿易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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