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福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蔡文福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仁雲貿易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