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623號
原 告 陳文旺
李家銘
被 告 劉奕金
葉 羅月英
葉柏霖
葉瓊文
葉淑梅
葉淑萍
葉姬君
葉美伶
葉武光
劉 葉兆蕓
宋 葉紘妹
羅 葉鳳娥
葉得寬
黃亮文
黃齡玉
黃意超
葉 姜榮妹
葉明遠
葉明境
葉嘉紅
葉嘉雯
葉得成
葉得富
葉得生
許源傳
許鵬程
許伸利
許秀雲
許秀子
許秀美
黃 葉春玉
葉戴滿妹
葉新源
葉新華
葉新龍
葉玉蓮
葉萬文
邱葉梅英
葉 羅秀芳
葉桂琳
葉秀珍
葉 林森妹
葉煥亮
葉煥星
葉美月
陳阿標
陳仁祥
陳仁祈
陳仁勇
呂陳阿束
寺廟元化院觀 音佛祖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素貞 住屏東縣○○鄉○○路○○號
被 告 劉世淏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劉瑞香 住 桃園縣 ○○市○○○路○段○○○巷○○
號2樓
劉瑞玉 住台北市○○區○○路○○○號4樓
劉瑞珍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劉瑞英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0號
陳瑞玉 住花蓮縣○○鄉○○路○○○巷○號
劉桂 枝 住花蓮縣○○鄉○○路○○○巷○號
居花蓮縣○○鄉○○街○○號3樓
黎黃細妹 住新北市○○區○○○街○○號
黎鑒德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
黎俊宏 住 同上
黎保成 住新竹縣○○鄉○○街○○號5樓
黎雅娟 住同上
黎雅惠 住宜蘭縣○○鄉○○路○○巷○○號
黎世榮 住新北市○○區○○街○○號
黎世興 住新北市○○區○○○街○○號
陳黎金玉 住桃園縣觀音鄉崙坪村15鄰崙坪237之1
號
黎金祝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黎金月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
黎金美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
黎金枝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14樓
黎碧月 住台北市○○區○○街○段000號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服務處
設台北市○○區○○○路○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住同上
被 告 黎錦蓮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
○號四樓之3
劉伯章 住新竹縣○○鄉○○路○段○○巷○弄○○
號
劉麗雲 住新竹市○○區○○路○○○巷○○弄○號
丁宗權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
丁澤澔 住新竹市○區○○路○○號
丁翠雲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
丁淑媛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十一樓
吳上炎 住桃園縣○鎮市○○路○○○號
吳煥光 住桃園縣○鎮市○○路○○○巷○○弄○○號
吳美妹 住桃園縣○○市○○路○○○○號4樓
吳采羚 住桃園縣○鎮市○○街○巷○○號
吳庚姬 住桃園縣○鎮市○○路○○○巷○○弄○○○
號
吳錦成 住桃園縣○鎮市○○路○○○巷○○弄○○號
吳滿榮 住桃園縣○鎮市○○路○○○巷○○弄○○號
徐 吳靜妹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徐 吳寶珠 住桃園縣○○鄉○○路○○段○○巷○弄
○號
張 吳寶壬 住桃園縣○鎮市○○路○○段○○○號
王明進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八
樓
王延誠 住桃園縣○○市○○路○○○號
王麗娟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劉 吳秀英 住桃園縣○○鄉○○路○○○巷○○弄○○號
吳寶燈 住桃園縣○○鄉○○路○段○○巷○○號
鍾永標 住桃園縣○○市○○○街○號
鍾明珠 住桃園縣○○市○○路○○○號3樓之3
鍾明金 住桃園縣○鎮市○○路○段○○○號
鍾明美 住桃園縣○○市○○○街○號
鍾限妹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鍾武強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
○○號
鍾明鳳 住桃園縣○○市○○路○○○號
鄧崧燁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
鍾譯荻 住桃園縣○鎮市○○街○○號
鍾采彤 (原名 鍾明圓 )
住桃園縣○○鄉○○路○○○○○號
鍾明雲 住桃園縣○鎮市○○街○○○巷○○弄○○○
○號三樓
陳鍾明玉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鍾沂庭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二
樓
鍾葉玉嬌 住桃園縣○○市○○○路○○○號
鍾武郎 住桃園縣○○市○○里00鄰○○00號
鍾武翔 住桃園縣○○市○○○路○○○號
鍾美真 住嘉義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鍾湖亮 住桃園縣○○市○○路○號
鍾呈豐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宋隆榮 住桃園縣○○市○○路○○○○○號4樓
宋隆清 住新北市○○區○○路○○○號14樓
黃安 (遷出國外)
住桃園縣○○市○○路○○○號
鍾秋榮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居桃園縣○○市○○街○○巷○○號4樓
劉鍾桂春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劉古淑姬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劉柏樟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劉惠芬 住桃園縣○鎮市○○街○○巷○○弄○○號
劉惠丹 住桃園縣○○市○○○街○○號
劉惠紫 住桃園縣○○鄉○○路○○○巷○○號
劉世華 住桃園縣○○市○○路○○○號
劉世富 住桃園縣觀音鄉上大村11鄰上大71之10
號
劉世貴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劉世萬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劉世和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弄
○○號
劉憶慧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劉金鳳 住桃園縣○鎮市○○街○○○巷○○弄○○號
5樓
廖 劉節子 住基隆市○○區○○路○○○號
劉學活 住台北市○○區○○街○段000號6樓
劉學泙 住新竹縣○○市○○街○○○號7樓
劉學演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劉學澄 住同上
劉學漁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劉學添 住桃園縣○○市○○路○○○號
劉學治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劉明珠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
6樓
劉瑞珠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圓光寺 設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榮翰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嘉虹 住桃園縣○○市○○路○○○號
被 告 莊金爐 住桃園縣○○鄉○○村0鄰○○0號
莊育郎 住新竹縣○○鎮○○路○號(新竹縣新埔
鎮戶政事務所)
莊育明 住同上
莊 大緯 住新竹縣○○市○○街○○巷○號6樓
莊 李桂英 住同上
鄒莊 玉蘭 住屏東縣○○鄉○○路○○○號
莊育成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
莊育英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
莊心妹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莊玉菊 住南投縣○○鎮○○路○○○○號
劉邦辰 住桃園縣○鎮市○○路○○○段000號
劉佩如 住同上
莊 玉甘 住桃園縣○○市○○路○○○號
莊玉玲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莊玉炎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莊育園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莊 黃嬌妹 住同上
莊興妹 住桃園縣○鎮市○○路○○○○號
莊玉春 住桃園縣○○市○○路○○號
莊足妹 住桃園縣○○鄉○○路○段○○○號
江招 住桃園縣○○鄉○○路○○號
莊皓程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江明華 住桃園縣○○鄉○○路○段○○○號
劉智文 住新竹市○區○○街○○巷○號5樓
劉美娟 住新竹縣○○市○○○街○號2樓
居新竹縣○○市○○路○段○○○號
劉咨吟 住雲林縣○○鄉○○路○○○巷○○號
劉世華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劉世明 住桃園縣○○鄉○○街○○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4樓
劉世國 住苗栗縣○○鄉○○街○○巷○號
劉世文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
居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
樓
陳劉 鳳娥 住苗栗縣○○鄉○○街○○號
劉鳳玉 住台北縣○○市○○路○段○○○○○號3
樓
宋隆庚 住桃園縣○○市○○街○巷○弄○○○○號
宋隆中 住桃園縣○○市○○街○○○號
居桃園縣○○市○○路○○○巷○號
宋秋菊 住桃園縣○○市○○路○○○號4樓
居桃園縣○○市○○路○○○巷○號
宋冬菁 住桃園縣○○市○○街○○○號
居桃園縣○○市○○路○○○巷○號
劉學好 住桃園縣○○市○○街○○○○○號
盧得晃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
吳建一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吳宗憲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吳宗政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5
吳筱雲 住新北市○○區○○街○段00號6樓
黃英釮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
號
黃英明 住台南市○○區○○街○○號
程松齡 住台北市○○區○○街○段00號
程美玉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范義光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劉學琳 住桃園縣○鎮市○○路○○號
劉奕斌 住桃園縣○○市○○路○○○○號
劉奕誠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八樓
之1
劉奕雄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居桃園縣○鎮市○○路○○○號
劉學亮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居桃園縣○○市○○街○○巷○號
吳 劉富美 住桃園中壢市○○○路○○○巷○○號
陳劉 壹妹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居桃園縣○○市○○○街○○○號
許卓玉嬌 住桃園縣觀音鄉水尾子30之6號
卓遵炮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卓遵台 住同上
卓遵光 住桃園縣○○鄉○○路○○○號
卓遵守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胡卓喜妹 住桃園縣○○鄉○○○路○段○○○號
林清霖 住桃園縣○○鄉○○○路○段○○○○號
林江駿 住桃園縣○○市○○路○○○○○號
居桃園縣○○鄉○○○路○段○○○○號
林金溪 住桃園縣○○市○○路○○○○○號
居桃園縣○○鄉○○○路○段○○○○號
林毓珈 住桃園縣○鎮市○○○路○○巷○○○號二
樓
林春鳳 住桃園縣○○市○○街○○號2樓
林家蓁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4樓
王清波 住桃園縣○○市○○路○○號
陳王梅珠 住桃園縣○○市○○○街○○○號2樓
王秀美 住桃園縣○○鄉○○路○段○○○號
王森雄 住桃園縣○○市○○路○○○號
卓癸吟 住新北市○○區○○路○號
卓炫宏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卓威利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陳美秀 住同上
劉奕讚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劉學淦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劉學興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弄
○○○○○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設台北市○○○路○○○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住同上
被 告 劉世堰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6樓
劉世棟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江國連 住桃園縣○○鄉○○路○段○○○巷○○弄
○○號
居桃園縣○○鄉○○村00鄰00○0號
江長流 住桃園縣 蘆竹 鄉蘆竹村13鄰蘆竹81之2
號
江木堂 住同上
江 金錫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弄
○○○○號
江牡丹 住桃園縣○○市○○路○○○號
江月嬌 住桃園縣○○市○○路○○○○○號
鍾金晏 住桃園縣○○市○○路○○○號
李鉅坤 住桃園縣○○市○○路○○○○○號
李勝坤 住桃園縣○○市○○路○○○號
李明坤 住同上
邱 李梅嬌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
○0號
李梅蘭 住桃園縣○鎮市○○路○段○○○號7樓
李美蓉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二
樓之1
卓芬香 住台中市○○區○○路○○○號
卓遵鈇 住桃園縣○○市○○路○○○號
卓遵智 住台北市○○區○○○路○○號六樓之8
卓志中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
00號4樓
卓志興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
卓志成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之
8
卓雪香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4樓
卓瑞香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
曾星輝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蕭曾月香 住桃園縣○○鄉○○街○○○巷○○弄○○號
邱曾月嬌 住桃園縣○○市○○街○號
曾月琴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十樓
之4
劉奕鐘 住桃園縣○○市○○路○○號
徐千惠 住桃園縣○○市○○○路○○號
陳淑華 住同上
徐盛德 住同上
黃進忠 住桃園縣○○市○○路○○○號
鍾日鴻 住桃園縣○○市○○里0鄰○○○00號
劉學章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劉學財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
鍾維龍 住桃園縣○鎮市○○街○○○巷○弄○○號
劉學增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居桃園縣○○市○○○街○○號14樓
吳 劉蘭香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莊政雄 住桃園縣○鎮市○○路○段○號
劉奕治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劉奕錠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劉奕權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劉奕煉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鍾瑞珠 住桃園縣○○市○○○街○○號
盧仁勲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鍾仁華 住桃園縣○○市○○路○○○號
盧仁鈞 住桃園縣○○市○○路○○○號
鍾仁鑫 住桃園縣○○市○○街○○號
鍾仁森 住桃園縣○○市○○街○○號
鍾仁城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
號
鍾淑熙 住桃園縣○○市○○路○○○號3樓之13
鍾淑銀 住桃園縣○○市○○○街○○號三樓
鍾淑墐 住桃園縣○○市○○路○○○號
王珍瑛 住桃園縣○○市○○○街○○號
陳永杰 住桃園縣○○鎮○○路○段○巷○○弄○○
號
彭汝瑄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弄
○號
陳秀雲 住桃園縣○○市○○路○○○號
劉學文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曾武雄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李新彬 住桃園縣○○市○○路○○○○○號二樓
劉世祿 住桃園縣○○市○○街○○號
吳 劉秀妹 住桃園縣○○市○○路○○○號
劉世隆 住桃園縣○○鄉○○路○○○號
朱 劉蓮妹 住桃園縣○○鄉○○○村00號
劉金錞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劉富華 住桃園縣○○鄉○○路○○巷○○弄○○號
劉雙有 住桃園縣○鎮市○○路○○○○號
梁 劉益妹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0號
謝添富 住桃園縣○○鄉○○村○鄰○○路○○○號
劉添成 住同上
謝美雲 住同上
謝美蓮 住桃園縣○○鄉○○街○○號四樓
劉高英 妹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劉世港 住同上
劉世海 住同上
劉世璋 住同上
劉金娥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劉金桃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劉秋菊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劉美珠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劉美容 住同上
劉美齡 住桃園縣○○鄉○○路○○巷○號2樓
劉世景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
劉世爕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劉彩雲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劉謝愛蘭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住桃園縣○○鄉○○街○○號
簡策 住桃園縣○○市○○○街○○號
劉韻宜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11樓
之1
劉韻甄 住同上
劉智漢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十樓
劉智睿 住桃園縣○○市○○路○○號
劉世明 住桃園縣○○鄉○○街○○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4樓
劉秝 郕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居桃園縣○○鄉○○街○○號
林 劉絨妹 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二
樓
游 劉寶珠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劉奕正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劉謝玉嬌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劉世貴 住桃園縣○○鄉○○路○○○巷○弄○號
劉世錦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劉世南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15樓
劉世興 住新竹市○區○○街○○號4樓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2樓
劉世鍚 住新竹市○區○○街○○○○號2樓
謝劉桂欗 住新北市○○區○○路○○○○○號(永和
區戶政事務所)
劉桂玉 住新竹市○區○○路○○○號14樓之2
劉奕龍 住桃園縣○○鄉○○路○○○號
劉世新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居基隆市○○○街○○○號3樓
劉文惠 住高雄市○○區○○○路○○○號13樓之2
陳秋羽 住桃園縣○鎮市○○○街○巷○○號
劉美君 住桃園縣○鎮市○○路○段○○○○○號12
樓
劉奕星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劉奕雄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居桃園縣○鎮市○○路○○○號
劉奕滿 住新竹縣○○市○○街○○巷○號十二樓
莊育金 住桃園縣○○鄉○○路○○○號
莊育焜 住同上
莊 夏江 住桃園縣○○市○○街○○號
莊寶香 住桃園縣○○市○○路○○號
莊寶珍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3
邱玉女 住台北市○○區○○街○○號3樓之2
林源榮 住新竹縣○○鎮○○路○○○號
林沛晴 住桃園縣楊梅市北高山頂50之1號
姜林和枝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林四妹 住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之24
田林六妹 住桃園縣○○市○○街○○巷○○弄○○號二
樓
林志賢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林如吟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號1
9樓之34
居台北市○○區○○街○○○巷○○號4樓
顧 劉玉嬌 住桃園縣○○市○○街○號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顧緒健 住同上
被 告 張 羅益妹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
鍾美溶 住同上
張玉倩 住同上
張鑑堂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周雪娥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弄
○號
張家豪 住同上
張語真 住同上
張鑑一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張安榮 住桃園縣○○市○○○街○○○號7樓
張文夫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
陳瑞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8樓之1
居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陳佳慶 住新北市○○區○○○路○號13樓之9
居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陳惠萍 住桃園縣○鎮市○○路○○巷○○號2樓
陳秀靜 住桃園縣楊梅市 伯公岡 226之10號
陳秀華 住新北市○○區○○路○○號8樓之1
居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陳秀娥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劉 張瑞華 住桃園縣○○市○○街○○○號
張金英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8樓
曾隆藩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曾隆泉 住桃園縣○○市○○街○○號
曾一家 住桃園縣○○市○○路○○○號
曾文君 住同上
曾元君 住桃園縣○○市○○○○街○○號9樓
曾仁君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曾振碩 住桃園縣○○市○○里○鄰○○路○○○號
曾紫婕 住同上
曾隆炎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曾怡嘉 住台北市○○區○○路○○○號10樓
袁芳勇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
袁明楷 住同上
袁明煌 住同上
袁明鈴 住同上
陳 曾淑梅 (遷出國外)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9樓
曾文芳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四
樓
許呆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游象祺 住桃園縣○○鄉○○○路○○○號
游象群 住桃園縣○○鄉○○○路○○○號
游象宏 住桃園縣○○鄉○○○路○○○號
游娟玲 住桃園縣○○市○○○街○○號
張許來春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林 許阿柑 住桃園縣楊梅市北高山頂50之1號
李逢麒 住花蓮縣○○市○○路○○巷○號
彭素雲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
號
江朝進 住桃園縣○○市○○○村00號
卓聖評 住金門縣○○鄉○○村0鄰○○0○0號
葉戴寶珠 ( 葉阿明 、 葉得乾 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葉永宏 (葉阿明、葉得乾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3樓
葉耀陽 (葉阿明、葉得乾之繼承人)
住同上
葉秋香 (葉阿明、葉得乾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
葉明珠 (葉阿明、葉得乾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許 蔡冬梅 ( 許阿波 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許政楷 (許阿波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0號
許政棠 (許阿波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許依婷 (許阿波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0號
許明墩 (許阿波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許宗萬 (許阿波之繼承人)
住同上
許秀月 (許阿波之繼承人)
住台南市○○區○○里00鄰○○000號
之8
黃乾河 住桃園縣○○市○○○街○號
劉何素娥 ( 劉奕詔 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里○○鄰○○路○○號
劉世涵 (劉奕詔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路○○○○○○號3樓
劉世鈞 (劉奕詔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劉瑞棠 (劉奕詔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
劉惠雯 (劉奕詔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街○○○號2樓
葉秀英 ( 劉文珠 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號2樓
蕭玉杉 ( 曾春子 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號6樓
蕭錦能 (曾春子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
顧瑪莉 (曾春子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號
顧樸 (曾春子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
盧淑娥 住桃園縣○○市○○○路○○○號3樓
高成魁 ( 賴新妹 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
賴傳德 (賴新妹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高忠良 (賴新妹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路○○○號11樓
高玉鳳 (賴新妹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鄉○○路○○巷○號5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一編號1至54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葉阿明所有坐落桃園
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三
五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56至84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成相 所有坐落桃園
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二○○○分之
一三五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85至99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吳秀恒 所有坐落桃園
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二
九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00至12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鍾其風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
分之一○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24至136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學松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四○○分
之三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37至145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成殿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
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52至159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莊日火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一○○○
分之一六七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70至18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奕雲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
分之六七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86至188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吳錦州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九六○○○
分之二四六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07至21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林卓來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四○○分
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64至268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奕詔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
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14至317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竹 田妹 所有坐
落桃園縣○○市○○段○○○○號土地 公同 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
六○○○分之一○○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39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文珠所有坐落桃園縣
○○市○○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
分之一○○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94至397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曾春子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
○○○分之一○○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99至405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許阿波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
○○○分之一○○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406至409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游景麟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
○○○分之一○○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412至415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賴新妹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
○○○分之一○○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縣○○市○○段○○○○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
,所得價金依附表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壹拾元,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欄
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動產之分割,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之共有物即
坐落桃園縣○○市○○段○○○○○號土地(地目為田,面積
為25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既位於桃園縣中壢市境內,
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自具有專屬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被告鍾明鳳、鍾湖亮、圓光寺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
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因被告 劉曾 杜妹 、 劉學甲 、
劉碧雲 、 劉碧樺 、 劉學榮 、 劉學鈺 、 劉學全 、 劉秀蓮 、劉秀
珠已於民國101年5月8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被告劉奕金
,另被告莊 張茶妹 、莊 李桂香 、 莊英達 、 莊英秋 、 莊淑媛 、
莊育欽 、 莊育緞 、張 莊玉秀 、 莊玉琴 、 莊玉美 、 莊玉霞 亦於
102年5月9日辦妥分割繼承登記予被告莊玉玲,有異動索
引謄本2紙附卷可稽,是原告撤回對被告 劉曾杜妹 、劉學甲
、劉碧雲、劉碧樺、劉學榮、劉學鈺、劉學全、劉秀蓮、劉
秀珠、莊張茶妹、莊李桂香、莊英達、莊英秋、莊淑媛、莊
育欽、莊育緞、張莊玉秀、莊玉琴、莊玉美、莊玉霞之訴核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
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繫屬於本院後,因被告 江文煌 、 江文慶 、 江金輝 、 江金智
、 江金松 、 劉奕泉 、 江阿秋 、 江金山 、 江春木 、 江清和 、江
金聰將其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出賣予被告王珍瑛,並已
辦妥移轉登記,此有係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考,而被告王
珍瑛亦聲請承當訴訟,原告與其餘被告均無異議而為本案之
言詞辯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再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同法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
有規定。查本件被告葉得乾、許阿波、劉奕詔、劉文珠、曾
春子、賴新妹分別於起訴後之101年11月8日、101年8月
20日、102年3月7日、102年4月6日、102年4月28日
、102年9月3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另被告第一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 商銀 )於102年5月15日
終止與被告盧淑娥間就系爭土地之信託關係並辦理塗銷信託
登記,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部分)附卷可考,經原告聲
明渠等之繼承人即葉永宏、葉耀陽、葉秋香、葉明珠、葉戴
寶珠、許蔡冬梅、許政楷、許政棠、許依婷、許明墩、許宗
萬、許秀月、劉世涵、劉世鈞、劉瑞棠、劉惠雯、劉何素娥
、葉秀英、蕭玉杉、蕭錦能、顧瑪莉、顧樸、賴傳德、高忠
良、高玉鳳、高成魁及盧淑娥等人承受訴訟,且本院亦將聲
明承受訴訟狀送達葉永宏、葉耀陽、葉秋香、葉明珠、葉戴
寶珠、許蔡冬梅、許政楷、許政棠、許依婷、許明墩、許宗
萬、許秀月、劉世涵、劉世鈞、劉瑞棠、劉惠雯、劉何素娥
、葉秀英、蕭玉杉、蕭錦能、顧瑪莉、顧樸、賴傳德、高忠
良、高玉鳳、高成魁及盧淑娥, 命渠 等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
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欄所示,且如主文1第至17項所示被
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
記,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形,兩
造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應有部分甚為繁雜及細分,如
以原物全部分配予各共有人、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或原物部
分分配及價金分配併用等分割方式,顯有法律上及事實上之
困難,為免影響土地完全利用之便利,爰依民法第823條第
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18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之主張或陳述:
(一)被告葉得寬、劉憶慧、國有財產署、曾月琴、曾武雄、葉
戴寶珠、鍾明鳳、鍾湖亮、圓光寺以:同意原告所提之變
價分割方案等語置辯。
(二)被告劉學澄:不同意變價分割等語置辯。
(三)其餘被告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且如主文第1項至第
17項所示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辦理繼承登記,另兩造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共有人人
數眾多,無法協議分割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
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復為上開到場答辯
之被告所不爭執,而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堪信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
得處分其物權;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
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
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59條、第82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
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
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
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
記載者為準。倘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有共有人死亡時,
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
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
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
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
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
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
動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兩造所共有,且有如主文第1項至
第6項所示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辦理繼承登記,及本件系爭土地未約定不能分割等情,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又系爭土地並無法定或經主管機關以合法
命令限制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
形。雖被告劉學澄固辯稱:不同意變價分割云云,惟其主觀
意願尚不足資為否定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本院判決分割系
爭土地之正當理由。從而,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法律
地位,依前揭規定,請求本院判命先為繼承登記後,准為系
爭土地之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又
法院為分割之裁判時,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
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查系
爭土地面積僅為25平方公尺,而共有人則多達459人,且觀
諸如附表所示之兩造應有部分比例,細分情況甚為嚴重,倘
採取原物全部分配予各共有人,或原物部分分配及價金分配
併用之方式,勢將導致絕大多數之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分
得之土地面積過小,非但使用價值大為降低,甚至毫無利用
價值可言;茍採取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及金錢補償之方式
,參酌原告或到場之被告葉得寬、劉憶慧、國有財產署、曾
月琴、曾武雄、葉戴寶珠、鍾明鳳、鍾湖亮、圓光寺均表明
同意變價分割,至於到場之被告劉學澄雖不同意變價分割,
然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又未到場之被告中,並無一人提議
採取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之方式,可知此等分割方式是否符
合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意願,顯有疑義,且在前述兩造應有部
分嚴重細分之情形下,究應將原物分配於何一部分共有人,
實有公平性之疑慮。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依共有人之意
願、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系爭土地尚不適
宜採取原物分配,或併用部分原物分配及部分變賣而以價金
分配之分割方法,原告所主張變賣系爭土地,以價金分配予
各共有人之分割方式,應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6項所示被告應各就
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
請求准將系爭土地予以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復
依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一切情狀,認以變
價分割之方式為適當,爰諭知如主文第1項至第7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七、末按,分割共有物具有非訟事件性質,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
法不能達成協定時,固得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然兩造各自主
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
當之分配,乃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
,並兼顧兩造利益以為決定,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
有理由,依法決定方法分割,被告應訴並提出不同主張,促
使法院就如何為適法分割形成積極心證,均為渠等按當時之
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如僅因法院准許原告分
割共有物之請求或採納其分割方案,即命被告負擔全部訴訟
費用,顯失公允;本院酌量兩造均可因本件分割共有物而獲
得相同之利益,故以兩造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方不致失衡。從而,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410元(計算
式如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依兩造之應有部分之比例
負擔,始屬妥當。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哲瑜
附表一
┌──┬──────┬──────────────┬───────────┐
│編號│當事人姓名│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
├──┼──────┼──────────────┼───────────┤
│1│ 葉羅月英 │被繼承人葉阿明,公同共有6000│連帶負擔6000分之35│
├──┼──────┤分之35││
│2│ 葉伯霖 │││
├──┼──────┤││
│3│葉瓊文│││
├──┼──────┤││
│4│葉淑梅│││
├──┼──────┤││
│5│葉淑萍│││
├──┼──────┤││
│6│葉姬君│││
├──┼──────┤││
│7│葉美伶│││
├──┼──────┤││
│8│葉武光│││
├──┼──────┤││
│9│劉葉兆蕓│││
├──┼──────┤││
│10│ 宋葉紘妹 │││
├──┼──────┤││
│11│羅葉鳳娥│││
├──┼──────┤││
│12│葉得寬│││
├──┼──────┤││
│13│葉戴寶珠│││
├──┼──────┤││
│14│葉永宏│││
├──┼──────┤││
│15│葉耀陽│││
├──┼──────┤││
│16│葉秋香│││
├──┼──────┤││
│17│葉明珠│││
├──┼──────┤││
│18│黃亮文│││
├──┼──────┤││
│19│黃齡玉│││
├──┼──────┤││
│20│黃意超│││
├──┼──────┤││
│21│ 葉姜榮妹 │││
├──┼──────┤││
│22│葉明遠│││
├──┼──────┤││
│23│葉明境│││
├──┼──────┤││
│24│葉嘉紅│││
├──┼──────┤││
│25│葉嘉雯│││
├──┼──────┤││
│26│葉得成│││
├──┼──────┤││
│27│葉得富│││
├──┼──────┤││
│28│葉得生│││
├──┼──────┤││
│29│許源傳│││
├──┼──────┤││
│30│許鵬程│││
├──┼──────┤││
│31│許伸利│││
├──┼──────┤││
│32│許秀雲│││
├──┼──────┤││
│33│許秀子│││
├──┼──────┤││
│34│許秀美│││
├──┼──────┤││
│35│黃葉春玉│││
├──┼──────┤││
│36│葉戴滿妹│││
├──┼──────┤││
│37│葉新源│││
├──┼──────┤││
│38│葉新華│││
├──┼──────┤││
│39│葉新龍│││
├──┼──────┤││
│40│葉玉蓮│││
├──┼──────┤││
│41│葉萬文│││
├──┼──────┤││
│42│邱葉梅英│││
├──┼──────┤││
│43│葉羅秀芳│││
├──┼──────┤││
│44│葉桂琳│││
├──┼──────┤││
│45│葉秀珍│││
├──┼──────┤││
│46│ 葉林森妹 │││
├──┼──────┤││
│47│葉煥亮│││
├──┼──────┤││
│48│葉煥星│││
├──┼──────┤││
│49│葉美月│││
├──┼──────┤││
│50│陳阿標│││
├──┼──────┤││
│51│陳仁祥│││
├──┼──────┤││
│52│陳仁祈│││
├──┼──────┤││
│53│陳仁勇│││
├──┼──────┤││
│54│呂陳阿束│││
├──┼──────┼──────────────┼───────────┤
│55│寺廟元化院觀│6000分之70│6000分之70│
││音佛祖│││
├──┼──────┼──────────────┼───────────┤
│56│劉世淏│被繼承人劉成相,公同共有│連帶負擔12000分之135│
├──┼──────┤12000分之135││
│57│劉瑞香│││
├──┼──────┤││
│58│劉瑞玉│││
├──┼──────┤││
│59│劉瑞珍│││
├──┼──────┤││
│60│劉瑞英│││
├──┼──────┤││
│61│陳瑞玉│││
├──┼──────┤││
│62│ 劉桂枝 │││
├──┼──────┤││
│63│黎黃細妹│││
├──┼──────┤││
│64│黎鑒德│││
├──┼──────┤││
│65│黎俊宏│││
├──┼──────┤││
│66│黎保成│││
├──┼──────┤││
│67│黎雅娟│││
├──┼──────┤││
│68│黎雅惠│││
├──┼──────┤││
│69│黎世榮│││
├──┼──────┤││
│70│黎世興│││
├──┼──────┤││
│71│陳黎金玉│││
├──┼──────┤││
│72│黎金祝│││
├──┼──────┤││
│73│黎金月│││
├──┼──────┤││
│74│黎金美│││
├──┼──────┤││
│75│黎金枝│││
├──┼──────┤││
│76│黎碧月│││
├──┼──────┤││
│77│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台北市│││
││榮民服務處│││
││( 劉炎候 之遺│││
││產管理人)│││
├──┼──────┤││
│78│黎錦蓮│││
├──┼──────┤││
│79│劉伯章│││
├──┼──────┤││
│80│劉麗雲│││
├──┼──────┤││
│81│丁宗權│││
├──┼──────┤││
│82│丁澤澔│││
├──┼──────┤││
│83│丁翠雲│││
├──┼──────┤││
│84│丁淑媛│││
├──┼──────┼──────────────┼───────────┤
│85│吳上炎│被繼承人吳秀恒,公同共有6000│連帶負擔6000分之29│
├──┼──────┤分之29││
│86│吳煥光│││
├──┼──────┤││
│87│吳美妹│││
├──┼──────┤││
│88│吳采羚│││
├──┼──────┤││
│89│吳庚姬│││
├──┼──────┤││
│90│吳錦成│││
├──┼──────┤││
│91│吳滿榮│││
├──┼──────┤││
│92│徐吳靜妹│││
├──┼──────┤││
│93│徐吳寶珠│││
├──┼──────┤││
│94│ 張吳寶壬 │││
├──┼──────┤││
│95│王明進│││
├──┼──────┤││
│96│王延誠│││
├──┼──────┤││
│97│王麗娟│││
├──┼──────┤││
│98│ 劉吳秀英 │││
├──┼──────┤││
│99│吳寶燈│││
├──┼──────┼──────────────┼───────────┤
│100│鍾永標│被繼承人鍾其風,公同共有│連帶負擔18000分之101│
├──┼──────┤18000分之101││
│101│鍾明珠│││
├──┼──────┤││
│102│鍾明金│││
├──┼──────┤││
│103│鍾明美│││
├──┼──────┤││
│104│鍾限妹│││
├──┼──────┤││
│105│鍾武強│││
├──┼──────┤││
│106│鍾明鳳│││
├──┼──────┤││
│107│ 鄧松燁 │││
├──┼──────┤││
│108│鍾譯荻│││
├──┼──────┤││
│109│鍾明圓│││
├──┼──────┤││
│110│鍾明雲│││
├──┼──────┤││
│111│陳鍾明玉│││
├──┼──────┤││
│112│鍾沂庭│││
├──┼──────┤││
│113│鍾葉玉嬌│││
├──┼──────┤││
│114│鍾武郎│││
├──┼──────┤││
│115│鍾武翔│││
├──┼──────┤││
│116│鍾美真│││
├──┼──────┤││
│117│鍾湖亮│││
├──┼──────┤││
│118│鍾呈豐│││
├──┼──────┤││
│119│宋隆榮│││
├──┼──────┤││
│120│宋隆清│││
├──┼──────┤││
│121│黃安│││
├──┼──────┤││
│122│鍾秋榮│││
├──┼──────┤││
│123│劉鍾桂春│││
├──┼──────┼──────────────┼───────────┤
│124│劉古淑姬│被繼承人劉學松,公同共有2400│連帶負擔2400分之31│
├──┼──────┤分之31││
│125│劉柏樟│││
├──┼──────┤││
│126│劉惠芬│││
├──┼──────┤││
│127│劉惠丹│││
├──┼──────┤││
│128│劉惠紫│││
├──┼──────┤││
│129│劉世華│││
├──┼──────┤││
│130│劉世富│││
├──┼──────┤││
│131│劉世貴│││
├──┼──────┤││
│132│劉世萬│││
├──┼──────┤││
│133│劉世和│││
├──┼──────┤││
│134│劉憶慧│││
├──┼──────┤││
│135│劉金鳳│││
├──┼──────┤││
│136│廖劉節子│││
├──┼──────┼──────────────┼───────────┤
│137│劉學活│被繼承人劉成殿,公同共有6000│連帶負擔6000分之100│
├──┼──────┤分之100││
│138│劉學泙│││
├──┼──────┤││
│139│劉學演│││
├──┼──────┤││
│140│劉學澄│││
├──┼──────┤││
│141│劉學漁│││
├──┼──────┤││
│142│劉學添│││
├──┼──────┤││
│143│劉學治│││
├──┼──────┤││
│144│劉明珠│││
├──┼──────┤││
│145│劉瑞珠│││
├──┼──────┼──────────────┼───────────┤
│146│圓光寺│6000分之230│6000分之230│
├──┼──────┼──────────────┼───────────┤
│147│莊金爐│12600分之121│12600分之121│
├──┼──────┼──────────────┼───────────┤
│148│莊育郎│504000分之1399│504000分之1399│
├──┼──────┼──────────────┼───────────┤
│149│莊育明│504000分之1399│504000分之1399│
├──┼──────┼──────────────┼───────────┤
│150│ 莊大緯 │504000分之1399│504000分之1399│
├──┼──────┼──────────────┼───────────┤
│151│莊李桂英│504000分之1399│504000分之1399│
├──┼──────┼──────────────┼───────────┤
│152│鄒 莊玉蘭 │被繼承人莊日火,公同共有│連帶負擔21000分之167│
├──┼──────┤21000分之167││
│153│莊育成│││
├──┼──────┤││
│154│莊育英│││
├──┼──────┤││
│155│莊心妹│││
├──┼──────┤││
│156│莊玉菊│││
├──┼──────┤││
│157│劉邦辰│││
├──┼──────┤││
│158│劉佩如│││
├──┼──────┤││
│159│ 莊玉甘 │││
├──┼──────┼──────────────┼───────────┤
│160│莊玉炎│0000000分之7429│0000000分之7429│
├──┼──────┼──────────────┼───────────┤
│161│莊育園│0000000分之7429│0000000分之7429│
├──┼──────┼──────────────┼───────────┤
│162│ 莊黃嬌妹 │78750分之52│78750分之52│
├──┼──────┼──────────────┼───────────┤
│163│莊興妹│196875分之169│196875分之169│
├──┼──────┼──────────────┼───────────┤
│164│莊玉春│196875分之169│196875分之169│
├──┼──────┼──────────────┼───────────┤
│165│莊足妹│196875分之169│196875分之169│
├──┼──────┼──────────────┼───────────┤
│166│江招│6000分之31│6000分之31│
├──┼──────┼──────────────┼───────────┤
│167│莊皓程│1200分之7│1200分之7│
├──┼──────┼──────────────┼───────────┤
│168│莊育成│5250分之26,另與編號152~│5250分之26,另與編號15│
│││159公同共有21000分之167│2~159連帶負擔21000│
││││分之167│
├──┼──────┼──────────────┼───────────┤
│169│江明華│6000分之31│6000分之31│
├──┼──────┼──────────────┼───────────┤
│170│劉智文│被繼承人劉奕雲,公同共有│連帶負擔30000分之67│
├──┼──────┤30000分之67││
│171│劉美娟│││
├──┼──────┤││
│172│劉咨吟│││
├──┼──────┤││
│173│劉世華│││
├──┼──────┤││
│174│劉世明│││
├──┼──────┤││
│175│劉世國│││
├──┼──────┤││
│176│劉世文│││
├──┼──────┤││
│177│陳 劉鳳娥 │││
├──┼──────┤││
│178│劉鳳玉│││
├──┼──────┤││
│179│宋隆庚│││
├──┼──────┤││
│180│宋隆中│││
├──┼──────┤││
│181│宋秋菊│││
├──┼──────┤││
│182│宋冬菁│││
├──┼──────┼──────────────┼───────────┤
│183│劉學好│6000分之25│6000分之25│
├──┼──────┼──────────────┼───────────┤
│184│盧得晃│48000分之164│48000分之164│
├──┼──────┼──────────────┼───────────┤
│185│吳建一│96000分之246│96000分之246│
├──┼──────┼──────────────┼───────────┤
│186│吳宗憲│被繼承人 吳錦洲 ,公同共有│連帶負擔96000分之246│
├──┼──────┤96000分之246││
│187│吳宗政│││
├──┼──────┤││
│188│吳筱雲│││
├──┼──────┼──────────────┼───────────┤
│189│黃英釮│18000分之200│18000分之200│
├──┼──────┼──────────────┼───────────┤
│190│黃英明│18000分之200│18000分之200│
├──┼──────┼──────────────┼───────────┤
│191│程松齡│2400分之7│2400分之7│
├──┼──────┼──────────────┼───────────┤
│192│程美玉│2400分之7│2400分之7│
├──┼──────┼──────────────┼───────────┤
│193│范義光│5400分之1│5400分之1│
├──┼──────┼──────────────┼───────────┤
│194│劉學琳│5400分之1│5400分之1│
├──┼──────┼──────────────┼───────────┤
│195│劉奕斌│48分之1│48分之1│
├──┼──────┼──────────────┼───────────┤
│196│劉奕誠│600分之1│600分之1│
├──┼──────┼──────────────┼───────────┤
│197│劉奕雄│1200分之1│1200分之1│
├──┼──────┼──────────────┼───────────┤
│198│劉學亮│150分之1│150分之1│
├──┼──────┼──────────────┼───────────┤
│199│ 吳劉富美 │6000分之10│6000分之10│
├──┼──────┼──────────────┼───────────┤
│200│ 陳劉壹妹 │6000分之25│6000分之25│
├──┼──────┼──────────────┼───────────┤
│201│許卓玉嬌│200分之1│200分之1│
├──┼──────┼──────────────┼───────────┤
│202│卓遵炮│1400分之1│1400分之1│
├──┼──────┼──────────────┼───────────┤
│203│卓遵台│1400分之1│1400分之1│
├──┼──────┼──────────────┼───────────┤
│204│卓遵光│1400分之1│1400分之1│
├──┼──────┼──────────────┼───────────┤
│205│卓遵守│1400分之1│1400分之1│
├──┼──────┼──────────────┼───────────┤
│206│胡卓喜妹│1400分之1│1400分之1│
├──┼──────┼──────────────┼───────────┤
│207│林清霖│被繼承人林卓來有,公同共有│連帶負擔1400分之1│
├──┼──────┤1400分之1││
│208│林江駿│││
├──┼──────┤││
│209│林金溪│││
├──┼──────┤││
│210│林毓珈│││
├──┼──────┤││
│211│林春鳳│││
├──┼──────┤││
│212│林家蓁│││
├──┼──────┼──────────────┼───────────┤
│213│王清波│1500分之1│1500分之1│
├──┼──────┼──────────────┼───────────┤
│214│陳王梅珠│1500分之1│1500分之1│
├──┼──────┼──────────────┼───────────┤
│215│王秀美│1500分之1│1500分之1│
├──┼──────┼──────────────┼───────────┤
│216│王森雄│1500分之1│1500分之1│
├──┼──────┼──────────────┼───────────┤
│217│卓癸吟│1200分之1│1200分之1│
├──┼──────┼──────────────┼───────────┤
│218│卓炫宏│1200分之1│1200分之1│
├──┼──────┼──────────────┼───────────┤
│219│卓威利│1200分之1│1200分之1│
├──┼──────┼──────────────┼───────────┤
│220│陳美秀│1200分之1│1200分之1│
├──┼──────┼──────────────┼───────────┤
│221│劉奕讚│5400分之1│5400分之1│
├──┼──────┼──────────────┼───────────┤
│222│劉學淦│5400分之1│5400分之1│
├──┼──────┼──────────────┼───────────┤
│223│劉學興│5400分之1│5400分之1│
├──┼──────┼──────────────┼───────────┤
│224│中華民國│5250分之40│5250分之40│
││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
├──┼──────┼──────────────┼───────────┤
│225│劉世堰│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26│劉世棟│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27│江國連│6000分之31│6000分之31│
├──┼──────┼──────────────┼───────────┤
│228│江長流│30000分之31│30000分之31│
├──┼──────┼──────────────┼───────────┤
│229│江木堂│30000分之31│30000分之31│
├──┼──────┼──────────────┼───────────┤
│230│ 江金錫 │30000分之31│30000分之31│
├──┼──────┼──────────────┼───────────┤
│231│江牡丹│30000分之31│30000分之31│
├──┼──────┼──────────────┼───────────┤
│232│江月嬌│30000分之31│30000分之31│
├──┼──────┼──────────────┼───────────┤
│233│鍾金晏│18000分之101│18000分之101│
├──┼──────┼──────────────┼───────────┤
│234│李鉅坤│18000分之41│18000分之41│
├──┼──────┼──────────────┼───────────┤
│235│李勝坤│18000分之41│18000分之41│
├──┼──────┼──────────────┼───────────┤
│236│李明坤│18000分之41│18000分之41│
├──┼──────┼──────────────┼───────────┤
│237│ 邱李梅嬌 │18000分之41│18000分之41│
├──┼──────┼──────────────┼───────────┤
│238│李梅蘭│18000分之41│18000分之41│
├──┼──────┼──────────────┼───────────┤
│239│李美蓉│18000分之41│18000分之41│
├──┼──────┼──────────────┼───────────┤
│240│卓芬香│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1│卓遵鈇│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2│卓遵智│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3│卓志中│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4│卓志興│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5│卓志成│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6│卓雪香│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7│卓瑞香│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8│曾星輝│600分之1│600分之1│
├──┼──────┼──────────────┼───────────┤
│249│蕭曾月香│30000分之25│30000分之25│
├──┼──────┼──────────────┼───────────┤
│250│邱曾月嬌│30000分之25│30000分之25│
├──┼──────┼──────────────┼───────────┤
│251│曾月琴│30000分之25│30000分之25│
├──┼──────┼──────────────┼───────────┤
│252│劉奕鐘│48分之1│48分之1│
├──┼──────┼──────────────┼───────────┤
│253│徐千惠│16200分之1│16200分之1│
├──┼──────┼──────────────┼───────────┤
│254│陳淑華│16200分之1│16200分之1│
├──┼──────┼──────────────┼───────────┤
│255│徐盛德│16200分之1│16200分之1│
├──┼──────┼──────────────┼───────────┤
│256│黃進忠│1500分之1│1500分之1│
├──┼──────┼──────────────┼───────────┤
│257│鍾日鴻│14400分之1│14400分之1│
├──┼──────┼──────────────┼───────────┤
│258│劉學章│14400分之1│14400分之1│
├──┼──────┼──────────────┼───────────┤
│259│劉學財│14400分之1│14400分之1│
├──┼──────┼──────────────┼───────────┤
│260│鍾維龍│14400分之1│14400分之1│
├──┼──────┼──────────────┼───────────┤
│261│劉學增│14400分之1│14400分之1│
├──┼──────┼──────────────┼───────────┤
│262│ 吳劉蘭香 │14400分之1│14400分之1│
├──┼──────┼──────────────┼───────────┤
│263│莊政雄│6000分之540│6000分之540│
├──┼──────┼──────────────┼───────────┤
│264│劉何素娥│被繼承人劉奕詔,公同共有600│連帶負擔600分之1│
├──┼──────┤分之1││
│265│劉世涵│││
├──┼──────┤││
│266│劉世鈞│││
├──┼──────┤││
│267│劉瑞棠│││
├──┼──────┤││
│268│劉惠雯│││
├──┼──────┼──────────────┼───────────┤
│269│劉奕治│600分之1│600分之1│
├──┼──────┼──────────────┼───────────┤
│270│劉奕錠│600分之1│600分之1│
├──┼──────┼──────────────┼───────────┤
│271│劉奕權│600分之1│600分之1│
├──┼──────┼──────────────┼───────────┤
│272│劉奕煉│600分之1│600分之1│
├──┼──────┼──────────────┼───────────┤
│273│鍾瑞珠│18000分之101│18000分之101│
├──┼──────┼──────────────┼───────────┤
│274│ 盧仁勳 │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75│鍾仁華│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76│盧仁鈞│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77│鍾仁鑫│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78│鍾仁森│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79│鍾仁城│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80│鍾淑熙│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81│鍾淑銀│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82│ 鍾淑瑾 │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83│王珍瑛│00000000分之0000000│00000000分之0000000│
├──┼──────┼──────────────┼───────────┤
│284│陳文旺│0000000分之36753│0000000分之36753│
├──┼──────┼──────────────┼───────────┤
│285│盧淑娥│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第一商銀之承受訴訟人││
├──┼──────┼──────────────┼───────────┤
│286│陳永杰│600分之1│600分之1│
├──┼──────┼──────────────┼───────────┤
│287│彭汝瑄│432000分之48564│432000分之48564│
├──┼──────┼──────────────┼───────────┤
│288│陳秀雲│6000分之380│6000分之380│
│││信託財產,委託人劉學財││
├──┼──────┼──────────────┼───────────┤
│289│劉學文│12000分之135│12000分之135│
│││信託財產,委託人楊 劉秀春 ││
├──┼──────┼──────────────┼───────────┤
│290│曾武雄│6000分之25│6000分之25│
├──┼──────┼──────────────┼───────────┤
│291│李新彬│14400分之2│14400分之2│
├──┼──────┼──────────────┼───────────┤
│292│劉世祿│公同共有6000分之100│連帶負擔6000分之100│
├──┼──────┤││
│293│吳劉秀妹│││
├──┼──────┤││
│294│劉世隆│││
├──┼──────┤││
│295│ 朱劉蓮妹 │││
├──┼──────┤││
│296│劉金錞│││
├──┼──────┤││
│297│劉富華│││
├──┼──────┤││
│298│劉雙有│││
├──┼──────┤││
│299│梁劉益妹│││
├──┼──────┤││
│300│謝添富│││
├──┼──────┤││
│301│劉添成│││
├──┼──────┤││
│302│謝美雲│││
├──┼──────┤││
│303│謝美蓮│││
├──┼──────┤││
│304│ 劉高英妹 │││
├──┼──────┤││
│305│劉世港│││
├──┼──────┤││
│306│劉世海│││
├──┼──────┤││
│307│劉世璋│││
├──┼──────┤││
│308│劉金娥│││
├──┼──────┤││
│309│劉金桃│││
├──┼──────┤││
│310│劉秋菊│││
├──┼──────┤││
│311│劉美珠│││
├──┼──────┤││
│312│劉美容│││
├──┼──────┤││
│313│劉美齡│││
├──┼──────┤├───────────┤
│314│劉世景││另 繼承劉 田竹妹公同共有│
├──┼──────┤│部分6000分之100,另連│
│315│ 劉世燮 ││帶負擔訴訟費用6000分之│
├──┼──────┤│100│
│316│劉碧雲│││
├──┼──────┤││
│317│劉彩雲│││
├──┼──────┤├───────────┤
│318│劉謝愛蘭│││
├──┼──────┤││
│319│簡策│││
├──┼──────┤││
│320│劉韻宜│││
├──┼──────┤││
│321│劉韻甄│││
├──┼──────┤││
│322│劉智漢│││
├──┼──────┤││
│323│劉智睿│││
├──┼──────┤││
│324│劉世明│││
├──┼──────┤││
│325│ 劉秝郕 │││
├──┼──────┤││
│326│ 林劉絨妹 │││
├──┼──────┤││
│327│游劉寶珠│││
├──┼──────┤││
│328│ 劉亦正 │││
├──┼──────┤││
│329│劉謝玉嬌│││
├──┼──────┤││
│330│劉世貴│││
├──┼──────┤││
│331│劉世錦│││
├──┼──────┤││
│332│劉世南│││
├──┼──────┤││
│333│劉世興│││
├──┼──────┤││
│334│ 劉世錫 │││
├──┼──────┤││
│335│謝劉桂欗│││
├──┼──────┤││
│336│劉桂玉│││
├──┼──────┤││
│337│ 劉亦龍 │││
├──┼──────┤││
│338│劉世新│││
├──┼──────┤├───────────┤
│339│葉秀英││被繼承人劉文珠,繼承劉│
││││ 文珠公 同共有部分6000分│
││││之100│
├──┼──────┤├───────────┤
│340│劉文惠│││
├──┼──────┤││
│341│陳秋羽│││
├──┼──────┤││
│342│劉美君│││
├──┼──────┤││
│343│劉奕星│││
├──┼──────┤││
│344│劉奕雄│││
├──┼──────┤││
│345│劉奕滿│││
├──┼──────┤││
│346│莊育金│││
├──┼──────┤││
│347│莊育焜│││
├──┼──────┤││
│348│ 莊夏江 │││
├──┼──────┤││
│349│莊寶香│││
├──┼──────┤││
│350│莊寶珍│││
├──┼──────┤││
│351│邱玉女│││
├──┼──────┤││
│352│林源榮│││
├──┼──────┤││
│353│林沛晴│││
├──┼──────┤││
│354│姜林和枝│││
├──┼──────┤││
│355│林四妹│││
├──┼──────┤││
│356│田林六妹│││
├──┼──────┤││
│357│林志賢│││
├──┼──────┤││
│358│林如吟│││
├──┼──────┤││
│359│顧劉玉嬌│││
├──┼──────┤││
│360│ 張羅益妹 │││
├──┼──────┤││
│361│鍾美溶│││
├──┼──────┤││
│362│張玉倩│││
├──┼──────┤││
│363│張鑑堂│││
├──┼──────┤││
│364│周雪娥│││
├──┼──────┤││
│365│張家豪│││
├──┼──────┤││
│366│張語真│││
├──┼──────┤││
│367│張鑑一│││
├──┼──────┤││
│368│張安榮│││
├──┼──────┤││
│369│張文夫│││
├──┼──────┤││
│370│陳瑞生│││
├──┼──────┤││
│371│陳佳慶│││
├──┼──────┤││
│372│陳惠萍│││
├──┼──────┤││
│373│陳秀靜│││
├──┼──────┤││
│374│陳秀華│││
├──┼──────┤││
│375│陳秀娥│││
├──┼──────┤││
│376│劉張瑞華│││
├──┼──────┤││
│377│張金英│││
├──┼──────┤││
│378│曾隆藩│││
├──┼──────┤││
│379│曾隆泉│││
├──┼──────┤││
│380│曾一家│││
├──┼──────┤││
│381│曾文君│││
├──┼──────┤││
│382│曾元君│││
├──┼──────┤││
│383│曾仁君│││
├──┼──────┤││
│384│曾振碩│││
├──┼──────┤││
│385│曾紫婕│││
├──┼──────┤││
│386│曾隆炎│││
├──┼──────┤││
│387│曾怡嘉│││
├──┼──────┤││
│388│袁芳勇│││
├──┼──────┤││
│389│袁明楷│││
├──┼──────┤││
│390│袁明煌│││
├──┼──────┤││
│391│袁明鈴│││
├──┼──────┤││
│392│ 陳曾淑梅 │││
├──┼──────┤││
│393│曾文芳│││
├──┼──────┤├───────────┤
│394│蕭玉杉││被繼承人曾春子,繼承曾│
├──┼──────┤│春子之公同共有部分6000│
│395│蕭錦能││分之100,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6000分之100│
│396│顧瑪莉│││
├──┼──────┤││
│397│顧樸│││
├──┼──────┤├───────────┤
│398│許呆│││
├──┼──────┤├───────────┤
│399│許蔡冬梅││被繼承人許阿波,繼承許│
├──┼──────┤│阿波之公同共有部分6000│
│400│許政楷││分之100,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6000分之100│
│401│許政棠│││
├──┼──────┤││
│402│許依婷│││
├──┼──────┤││
│403│許明墩│││
├──┼──────┤││
│404│許宗萬│││
├──┼──────┤││
│405│許秀月│││
├──┼──────┤├───────────┤
│406│游象祺││另繼承游景麟之公同共有│
├──┼──────┤│部分6000分之100,另連│
│407│游象群││帶負擔訴訟費用6000分之│
├──┼──────┤│100│
│408│游象宏│││
├──┼──────┤││
│409│游娟玲│││
├──┼──────┤├───────────┤
│410│張許來春│││
├──┼──────┤││
│411│ 林許阿柑 │││
├──┼──────┤├───────────┤
│412│高成魁││被繼承人賴新妹,繼承賴│
├──┼──────┤│新妹之公同共有部分6000│
│413│賴傳德││分之100,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6000分之100│
│414│高忠良│││
├──┼──────┤││
│415│高玉鳳│││
├──┼──────┤├───────────┤
│416│李逢麒│││
├──┼──────┼──────────────┼───────────┤
│417│彭素雲│540000分之11387│540000分之11387│
├──┼──────┼──────────────┼───────────┤
│418│李家銘│00000000分之300000│00000000分之300000│
├──┼──────┼──────────────┼───────────┤
│419│卓聖評│1400分之1│1400分之1│
├──┼──────┼──────────────┼───────────┤
│420│劉奕金│6000分之10│6000分之10│
├──┼──────┼──────────────┼───────────┤
│421│ 邱娥 │6000分之31│6000分之31│
│││(因贈與取得江朝進之持分)││
├──┼──────┼──────────────┼───────────┤
│422│ 邱東海 │54000分之200│54000分之200│
├──┼──────┼──────────────┼───────────┤
│423│邱東海│54000分之200│54000分之200│
├──┼──────┼──────────────┼───────────┤
│424│莊玉玲│21000分之167│21000分之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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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1,250元│
│登報費├─────────┤
││580元│
│├─────────┤
││580元│
├───────┼─────────┤
│合計│3,4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