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623號
原   告  陳文旺
       李家銘
被   告  劉奕金
      葉 羅月英
       葉柏霖
       葉瓊文
       葉淑梅
       葉淑萍
       葉姬君
       葉美伶
       葉武光
      劉 葉兆蕓
      宋 葉紘妹
      羅 葉鳳娥
       葉得寬
       黃亮文
       黃齡玉
       黃意超
      葉 姜榮妹
       葉明遠
       葉明境
       葉嘉紅
       葉嘉雯
       葉得成
       葉得富
       葉得生
       許源傳
       許鵬程
       許伸利
       許秀雲
       許秀子
       許秀美
      黃 葉春玉
       葉戴滿妹
       葉新源
       葉新華
       葉新龍
       葉玉蓮
       葉萬文
       邱葉梅英
      葉 羅秀芳
       葉桂琳
       葉秀珍
      葉 林森妹
       葉煥亮
       葉煥星
       葉美月
       陳阿標
       陳仁祥
       陳仁祈
       陳仁勇
       呂陳阿束
      寺廟元化院觀 音佛祖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素貞   住屏東縣○○鄉○○路○○號
被   告  劉世淏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劉瑞香   住 桃園縣 ○○市○○○路○段○○○巷○○
            號2樓
       劉瑞玉   住台北市○○區○○路○○○號4樓
       劉瑞珍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劉瑞英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0號
       陳瑞玉   住花蓮縣○○鄉○○路○○○巷○號
       劉桂 枝  住花蓮縣○○鄉○○路○○○巷○號
           居花蓮縣○○鄉○○街○○號3樓
       黎黃細妹  住新北市○○區○○○街○○號
       黎鑒德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
       黎俊宏   住 同上
       黎保成   住新竹縣○○鄉○○街○○號5樓
       黎雅娟   住同上
       黎雅惠   住宜蘭縣○○鄉○○路○○巷○○號
       黎世榮   住新北市○○區○○街○○號
       黎世興   住新北市○○區○○○街○○號
       陳黎金玉  住桃園縣觀音鄉崙坪村15鄰崙坪237之1
            號
       黎金祝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黎金月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
       黎金美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
       黎金枝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14樓
       黎碧月   住台北市○○區○○街○段000號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服務處
           設台北市○○區○○○路○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住同上
被   告  黎錦蓮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
            ○號四樓之3
       劉伯章   住新竹縣○○鄉○○路○段○○巷○弄○○
            號
       劉麗雲   住新竹市○○區○○路○○○巷○○弄○號
       丁宗權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
       丁澤澔   住新竹市○區○○路○○號
       丁翠雲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
       丁淑媛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十一樓
       吳上炎   住桃園縣○鎮市○○路○○○號
       吳煥光   住桃園縣○鎮市○○路○○○巷○○弄○○號
       吳美妹   住桃園縣○○市○○路○○○○號4樓
       吳采羚   住桃園縣○鎮市○○街○巷○○號
       吳庚姬   住桃園縣○鎮市○○路○○○巷○○弄○○○
            號
       吳錦成   住桃園縣○鎮市○○路○○○巷○○弄○○號
       吳滿榮   住桃園縣○鎮市○○路○○○巷○○弄○○號
      徐 吳靜妹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徐 吳寶珠  住桃園縣○○鄉○○路○○段○○巷○弄
            ○號
      張 吳寶壬  住桃園縣○鎮市○○路○○段○○○號
       王明進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八
            樓
       王延誠   住桃園縣○○市○○路○○○號
       王麗娟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劉 吳秀英  住桃園縣○○鄉○○路○○○巷○○弄○○號
       吳寶燈   住桃園縣○○鄉○○路○段○○巷○○號
       鍾永標   住桃園縣○○市○○○街○號
       鍾明珠   住桃園縣○○市○○路○○○號3樓之3
       鍾明金   住桃園縣○鎮市○○路○段○○○號
       鍾明美   住桃園縣○○市○○○街○號
       鍾限妹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鍾武強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
            ○○號
       鍾明鳳   住桃園縣○○市○○路○○○號
       鄧崧燁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
       鍾譯荻   住桃園縣○鎮市○○街○○號
       鍾采彤 (原名 鍾明圓
           住桃園縣○○鄉○○路○○○○○號
       鍾明雲   住桃園縣○鎮市○○街○○○巷○○弄○○○
            ○號三樓
       陳鍾明玉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鍾沂庭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二
            樓
       鍾葉玉嬌  住桃園縣○○市○○○路○○○號
       鍾武郎   住桃園縣○○市○○里00鄰○○00號
       鍾武翔   住桃園縣○○市○○○路○○○號
       鍾美真   住嘉義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鍾湖亮   住桃園縣○○市○○路○號
       鍾呈豐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宋隆榮   住桃園縣○○市○○路○○○○○號4樓
       宋隆清   住新北市○○區○○路○○○號14樓
       黃安 (遷出國外)
           住桃園縣○○市○○路○○○號
       鍾秋榮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居桃園縣○○市○○街○○巷○○號4樓
       劉鍾桂春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劉古淑姬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劉柏樟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劉惠芬   住桃園縣○鎮市○○街○○巷○○弄○○號
       劉惠丹   住桃園縣○○市○○○街○○號
       劉惠紫   住桃園縣○○鄉○○路○○○巷○○號
       劉世華   住桃園縣○○市○○路○○○號
       劉世富   住桃園縣觀音鄉上大村11鄰上大71之10
            號
       劉世貴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劉世萬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劉世和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弄
            ○○號
       劉憶慧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劉金鳳   住桃園縣○鎮市○○街○○○巷○○弄○○號
            5樓
      廖 劉節子  住基隆市○○區○○路○○○號
       劉學活   住台北市○○區○○街○段000號6樓
       劉學泙   住新竹縣○○市○○街○○○號7樓
       劉學演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劉學澄   住同上
       劉學漁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劉學添   住桃園縣○○市○○路○○○號
       劉學治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劉明珠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
            6樓
       劉瑞珠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圓光寺   設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榮翰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嘉虹   住桃園縣○○市○○路○○○號
被   告  莊金爐   住桃園縣○○鄉○○村0鄰○○0號
       莊育郎   住新竹縣○○鎮○○路○號(新竹縣新埔
            鎮戶政事務所)
       莊育明   住同上
      莊 大緯   住新竹縣○○市○○街○○巷○號6樓
      莊 李桂英  住同上
      鄒莊 玉蘭  住屏東縣○○鄉○○路○○○號
       莊育成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
       莊育英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
       莊心妹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莊玉菊   住南投縣○○鎮○○路○○○○號
       劉邦辰   住桃園縣○鎮市○○路○○○段000號
       劉佩如   住同上
      莊 玉甘   住桃園縣○○市○○路○○○號
       莊玉玲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莊玉炎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莊育園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莊 黃嬌妹  住同上
       莊興妹   住桃園縣○鎮市○○路○○○○號
       莊玉春   住桃園縣○○市○○路○○號
       莊足妹   住桃園縣○○鄉○○路○段○○○號
       江招    住桃園縣○○鄉○○路○○號
       莊皓程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江明華   住桃園縣○○鄉○○路○段○○○號
       劉智文   住新竹市○區○○街○○巷○號5樓
       劉美娟   住新竹縣○○市○○○街○號2樓
           居新竹縣○○市○○路○段○○○號
       劉咨吟   住雲林縣○○鄉○○路○○○巷○○號
      劉世華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劉世明   住桃園縣○○鄉○○街○○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4樓
       劉世國   住苗栗縣○○鄉○○街○○巷○號
       劉世文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
           居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
            樓
       陳劉 鳳娥 住苗栗縣○○鄉○○街○○號
       劉鳳玉   住台北縣○○市○○路○段○○○○○號3
            樓
       宋隆庚   住桃園縣○○市○○街○巷○弄○○○○號
       宋隆中   住桃園縣○○市○○街○○○號
           居桃園縣○○市○○路○○○巷○號
       宋秋菊   住桃園縣○○市○○路○○○號4樓
           居桃園縣○○市○○路○○○巷○號
       宋冬菁   住桃園縣○○市○○街○○○號
           居桃園縣○○市○○路○○○巷○號
       劉學好   住桃園縣○○市○○街○○○○○號
       盧得晃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
       吳建一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吳宗憲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吳宗政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5
       吳筱雲   住新北市○○區○○街○段00號6樓
       黃英釮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
            號
       黃英明   住台南市○○區○○街○○號
       程松齡   住台北市○○區○○街○段00號
       程美玉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范義光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劉學琳   住桃園縣○鎮市○○路○○號
       劉奕斌   住桃園縣○○市○○路○○○○號
       劉奕誠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八樓
            之1
       劉奕雄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居桃園縣○鎮市○○路○○○號
       劉學亮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居桃園縣○○市○○街○○巷○號
      吳 劉富美  住桃園中壢市○○○路○○○巷○○號
      陳劉 壹妹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居桃園縣○○市○○○街○○○號
       許卓玉嬌  住桃園縣觀音鄉水尾子30之6號
       卓遵炮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卓遵台   住同上
       卓遵光   住桃園縣○○鄉○○路○○○號
       卓遵守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胡卓喜妹  住桃園縣○○鄉○○○路○段○○○號
       林清霖   住桃園縣○○鄉○○○路○段○○○○號
       林江駿   住桃園縣○○市○○路○○○○○號
           居桃園縣○○鄉○○○路○段○○○○號
       林金溪   住桃園縣○○市○○路○○○○○號
           居桃園縣○○鄉○○○路○段○○○○號
       林毓珈   住桃園縣○鎮市○○○路○○巷○○○號二
            樓
       林春鳳   住桃園縣○○市○○街○○號2樓
       林家蓁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4樓
       王清波   住桃園縣○○市○○路○○號
       陳王梅珠  住桃園縣○○市○○○街○○○號2樓
       王秀美   住桃園縣○○鄉○○路○段○○○號
       王森雄   住桃園縣○○市○○路○○○號
       卓癸吟   住新北市○○區○○路○號
       卓炫宏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卓威利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陳美秀   住同上
       劉奕讚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劉學淦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劉學興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弄
            ○○○○○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設台北市○○○路○○○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住同上
被   告  劉世堰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6樓
       劉世棟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江國連   住桃園縣○○鄉○○路○段○○○巷○○弄
            ○○號
           居桃園縣○○鄉○○村00鄰00○0號
       江長流   住桃園縣 蘆竹 鄉蘆竹村13鄰蘆竹81之2
            號
       江木堂   住同上
      江 金錫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弄
            ○○○○號
       江牡丹   住桃園縣○○市○○路○○○號
       江月嬌   住桃園縣○○市○○路○○○○○號
       鍾金晏   住桃園縣○○市○○路○○○號
       李鉅坤   住桃園縣○○市○○路○○○○○號
       李勝坤   住桃園縣○○市○○路○○○號
       李明坤   住同上
      邱 李梅嬌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
            ○0號
       李梅蘭   住桃園縣○鎮市○○路○段○○○號7樓
       李美蓉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二
            樓之1
       卓芬香   住台中市○○區○○路○○○號
       卓遵鈇   住桃園縣○○市○○路○○○號
       卓遵智   住台北市○○區○○○路○○號六樓之8
       卓志中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
            00號4樓
       卓志興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
       卓志成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之
            8
       卓雪香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4樓
       卓瑞香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
       曾星輝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蕭曾月香  住桃園縣○○鄉○○街○○○巷○○弄○○號
       邱曾月嬌  住桃園縣○○市○○街○號
       曾月琴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十樓
            之4
       劉奕鐘   住桃園縣○○市○○路○○號
       徐千惠   住桃園縣○○市○○○路○○號
       陳淑華   住同上
       徐盛德   住同上
       黃進忠   住桃園縣○○市○○路○○○號
       鍾日鴻   住桃園縣○○市○○里0鄰○○○00號
       劉學章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劉學財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
       鍾維龍   住桃園縣○鎮市○○街○○○巷○弄○○號
       劉學增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居桃園縣○○市○○○街○○號14樓
      吳 劉蘭香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莊政雄   住桃園縣○鎮市○○路○段○號
       劉奕治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劉奕錠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劉奕權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劉奕煉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鍾瑞珠   住桃園縣○○市○○○街○○號
       盧仁勲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鍾仁華   住桃園縣○○市○○路○○○號
       盧仁鈞   住桃園縣○○市○○路○○○號
       鍾仁鑫   住桃園縣○○市○○街○○號
       鍾仁森   住桃園縣○○市○○街○○號
       鍾仁城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
            號
       鍾淑熙   住桃園縣○○市○○路○○○號3樓之13
       鍾淑銀   住桃園縣○○市○○○街○○號三樓
       鍾淑墐   住桃園縣○○市○○路○○○號
       王珍瑛   住桃園縣○○市○○○街○○號
       陳永杰   住桃園縣○○鎮○○路○段○巷○○弄○○
            號
       彭汝瑄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弄
            ○號
       陳秀雲   住桃園縣○○市○○路○○○號
       劉學文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曾武雄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李新彬   住桃園縣○○市○○路○○○○○號二樓
       劉世祿   住桃園縣○○市○○街○○號
      吳 劉秀妹  住桃園縣○○市○○路○○○號
       劉世隆   住桃園縣○○鄉○○路○○○號
      朱 劉蓮妹  住桃園縣○○鄉○○○村00號
       劉金錞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劉富華   住桃園縣○○鄉○○路○○巷○○弄○○號
       劉雙有   住桃園縣○鎮市○○路○○○○號
      梁 劉益妹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0號
       謝添富   住桃園縣○○鄉○○村○鄰○○路○○○號
       劉添成   住同上
       謝美雲   住同上
       謝美蓮   住桃園縣○○鄉○○街○○號四樓
       劉高英 妹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劉世港   住同上
       劉世海   住同上
       劉世璋   住同上
       劉金娥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劉金桃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劉秋菊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劉美珠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劉美容   住同上
       劉美齡   住桃園縣○○鄉○○路○○巷○號2樓
       劉世景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
       劉世爕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劉彩雲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劉謝愛蘭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住桃園縣○○鄉○○街○○號
       簡策    住桃園縣○○市○○○街○○號
       劉韻宜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11樓
            之1
       劉韻甄   住同上
       劉智漢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十樓
       劉智睿   住桃園縣○○市○○路○○號
      劉世明  住桃園縣○○鄉○○街○○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4樓
       劉秝 郕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居桃園縣○○鄉○○街○○號
      林 劉絨妹  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二
            樓
      游 劉寶珠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劉奕正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劉謝玉嬌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劉世貴  住桃園縣○○鄉○○路○○○巷○弄○號
       劉世錦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劉世南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15樓
       劉世興   住新竹市○區○○街○○號4樓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2樓
       劉世鍚   住新竹市○區○○街○○○○號2樓
       謝劉桂欗  住新北市○○區○○路○○○○○號(永和
            區戶政事務所)
       劉桂玉   住新竹市○區○○路○○○號14樓之2
       劉奕龍   住桃園縣○○鄉○○路○○○號
       劉世新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居基隆市○○○街○○○號3樓
       劉文惠   住高雄市○○區○○○路○○○號13樓之2
       陳秋羽   住桃園縣○鎮市○○○街○巷○○號
       劉美君   住桃園縣○鎮市○○路○段○○○○○號12
            樓
       劉奕星   住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劉奕雄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居桃園縣○鎮市○○路○○○號
       劉奕滿   住新竹縣○○市○○街○○巷○號十二樓
       莊育金   住桃園縣○○鄉○○路○○○號
       莊育焜   住同上
      莊 夏江   住桃園縣○○市○○街○○號
       莊寶香   住桃園縣○○市○○路○○號
       莊寶珍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3
       邱玉女   住台北市○○區○○街○○號3樓之2
       林源榮   住新竹縣○○鎮○○路○○○號
       林沛晴   住桃園縣楊梅市北高山頂50之1號
       姜林和枝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林四妹   住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之24
       田林六妹  住桃園縣○○市○○街○○巷○○弄○○號二
            樓
       林志賢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林如吟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號1
            9樓之34
           居台北市○○區○○街○○○巷○○號4樓
      顧 劉玉嬌  住桃園縣○○市○○街○號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顧緒健   住同上
被   告 張 羅益妹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
       鍾美溶   住同上
       張玉倩   住同上
       張鑑堂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周雪娥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弄
            ○號
       張家豪   住同上
       張語真   住同上
       張鑑一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張安榮   住桃園縣○○市○○○街○○○號7樓
       張文夫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
       陳瑞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8樓之1
           居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陳佳慶   住新北市○○區○○○路○號13樓之9
           居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陳惠萍   住桃園縣○鎮市○○路○○巷○○號2樓
       陳秀靜   住桃園縣楊梅市 伯公岡 226之10號
       陳秀華   住新北市○○區○○路○○號8樓之1
           居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
       陳秀娥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劉 張瑞華  住桃園縣○○市○○街○○○號
       張金英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8樓
       曾隆藩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曾隆泉   住桃園縣○○市○○街○○號
       曾一家   住桃園縣○○市○○路○○○號
       曾文君   住同上
       曾元君   住桃園縣○○市○○○○街○○號9樓
       曾仁君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曾振碩   住桃園縣○○市○○里○鄰○○路○○○號
       曾紫婕   住同上
       曾隆炎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曾怡嘉   住台北市○○區○○路○○○號10樓
       袁芳勇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
       袁明楷   住同上
       袁明煌   住同上
       袁明鈴   住同上
      陳 曾淑梅 (遷出國外)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9樓
       曾文芳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四
            樓
       許呆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游象祺   住桃園縣○○鄉○○○路○○○號
       游象群   住桃園縣○○鄉○○○路○○○號
       游象宏   住桃園縣○○鄉○○○路○○○號
       游娟玲   住桃園縣○○市○○○街○○號
       張許來春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林 許阿柑  住桃園縣楊梅市北高山頂50之1號
       李逢麒   住花蓮縣○○市○○路○○巷○號
       彭素雲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
            號
       江朝進   住桃園縣○○市○○○村00號
       卓聖評   住金門縣○○鄉○○村0鄰○○0○0號
       葉戴寶珠 ( 葉阿明葉得乾 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
       葉永宏 (葉阿明、葉得乾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路○○巷○○號3樓
       葉耀陽 (葉阿明、葉得乾之繼承人)
           住同上
       葉秋香 (葉阿明、葉得乾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
       葉明珠 (葉阿明、葉得乾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街○○巷○○號
      許 蔡冬梅 ( 許阿波 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許政楷 (許阿波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0號
       許政棠 (許阿波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許依婷 (許阿波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0號
       許明墩 (許阿波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許宗萬 (許阿波之繼承人)
           住同上
       許秀月 (許阿波之繼承人)
           住台南市○○區○○里00鄰○○000號
            之8
       黃乾河   住桃園縣○○市○○○街○號
       劉何素娥劉奕詔 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里○○鄰○○路○○號
       劉世涵 (劉奕詔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路○○○○○○號3樓
       劉世鈞 (劉奕詔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路○○○巷○弄○○號
       劉瑞棠 (劉奕詔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
       劉惠雯 (劉奕詔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街○○○號2樓
       葉秀英劉文珠 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號2樓
       蕭玉杉曾春子 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號6樓
       蕭錦能 (曾春子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
       顧瑪莉 (曾春子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號
       顧樸 (曾春子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
       盧淑娥   住桃園縣○○市○○○路○○○號3樓
       高成魁賴新妹 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路○段○○號
       賴傳德 (賴新妹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路○段○○○巷○○號
       高忠良 (賴新妹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市○○○路○○○號11樓
       高玉鳳 (賴新妹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鄉○○路○○巷○號5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一編號1至54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葉阿明所有坐落桃園
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三
五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56至84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成相 所有坐落桃園
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二○○○分之
一三五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85至99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吳秀恒 所有坐落桃園
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二
九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00至12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鍾其風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
分之一○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24至136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學松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四○○分
之三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37至145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成殿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
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52至159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莊日火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一○○○
分之一六七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70至18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奕雲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
分之六七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86至188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吳錦州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九六○○○
分之二四六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07至21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林卓來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四○○分
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64至268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奕詔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
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14至317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竹 田妹 所有坐
落桃園縣○○市○○段○○○○號土地 公同 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
六○○○分之一○○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39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文珠所有坐落桃園縣
○○市○○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
分之一○○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94至397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曾春子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
○○○分之一○○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99至405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許阿波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
○○○分之一○○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406至409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游景麟 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
○○○分之一○○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412至415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賴新妹所有坐落
桃園縣○○市○○段○○○○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
○○○分之一○○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縣○○市○○段○○○○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
,所得價金依附表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壹拾元,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欄
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動產之分割,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之共有物即
坐落桃園縣○○市○○段○○○○○號土地(地目為田,面積
為25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既位於桃園縣中壢市境內,
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自具有專屬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被告鍾明鳳、鍾湖亮、圓光寺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
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因被告 劉曾 杜妹劉學甲
劉碧雲劉碧樺劉學榮劉學鈺劉學全劉秀蓮 、劉秀
珠已於民國101年5月8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被告劉奕金
,另被告莊 張茶妹 、莊 李桂香莊英達莊英秋莊淑媛
莊育欽莊育緞 、張 莊玉秀莊玉琴莊玉美莊玉霞 亦於
102年5月9日辦妥分割繼承登記予被告莊玉玲,有異動索
引謄本2紙附卷可稽,是原告撤回對被告 劉曾杜妹 、劉學甲
、劉碧雲、劉碧樺、劉學榮、劉學鈺、劉學全、劉秀蓮、劉
秀珠、莊張茶妹、莊李桂香、莊英達、莊英秋、莊淑媛、莊
育欽、莊育緞、張莊玉秀、莊玉琴、莊玉美、莊玉霞之訴核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
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繫屬於本院後,因被告 江文煌江文慶江金輝江金智
江金松劉奕泉江阿秋江金山江春木江清和 、江
金聰將其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出賣予被告王珍瑛,並已
辦妥移轉登記,此有係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考,而被告王
珍瑛亦聲請承當訴訟,原告與其餘被告均無異議而為本案之
言詞辯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再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同法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
有規定。查本件被告葉得乾、許阿波、劉奕詔、劉文珠、曾
春子、賴新妹分別於起訴後之101年11月8日、101年8月
20日、102年3月7日、102年4月6日、102年4月28日
、102年9月3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另被告第一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 商銀 )於102年5月15日
終止與被告盧淑娥間就系爭土地之信託關係並辦理塗銷信託
登記,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部分)附卷可考,經原告聲
明渠等之繼承人即葉永宏、葉耀陽、葉秋香、葉明珠、葉戴
寶珠、許蔡冬梅、許政楷、許政棠、許依婷、許明墩、許宗
萬、許秀月、劉世涵、劉世鈞、劉瑞棠、劉惠雯、劉何素娥
、葉秀英、蕭玉杉、蕭錦能、顧瑪莉、顧樸、賴傳德、高忠
良、高玉鳳、高成魁及盧淑娥等人承受訴訟,且本院亦將聲
明承受訴訟狀送達葉永宏、葉耀陽、葉秋香、葉明珠、葉戴
寶珠、許蔡冬梅、許政楷、許政棠、許依婷、許明墩、許宗
萬、許秀月、劉世涵、劉世鈞、劉瑞棠、劉惠雯、劉何素娥
、葉秀英、蕭玉杉、蕭錦能、顧瑪莉、顧樸、賴傳德、高忠
良、高玉鳳、高成魁及盧淑娥, 命渠 等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
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欄所示,且如主文1第至17項所示被
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
記,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形,兩
造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應有部分甚為繁雜及細分,如
以原物全部分配予各共有人、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或原物部
分分配及價金分配併用等分割方式,顯有法律上及事實上之
困難,為免影響土地完全利用之便利,爰依民法第823條第
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18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之主張或陳述:
(一)被告葉得寬、劉憶慧、國有財產署、曾月琴、曾武雄、葉
戴寶珠、鍾明鳳、鍾湖亮、圓光寺以:同意原告所提之變
價分割方案等語置辯。
(二)被告劉學澄:不同意變價分割等語置辯。
(三)其餘被告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且如主文第1項至第
17項所示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辦理繼承登記,另兩造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共有人人
數眾多,無法協議分割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
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復為上開到場答辯
之被告所不爭執,而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堪信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
得處分其物權;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
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
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59條、第82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
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
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
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
記載者為準。倘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有共有人死亡時,
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
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
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
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
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
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
動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兩造所共有,且有如主文第1項至
第6項所示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辦理繼承登記,及本件系爭土地未約定不能分割等情,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又系爭土地並無法定或經主管機關以合法
命令限制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
形。雖被告劉學澄固辯稱:不同意變價分割云云,惟其主觀
意願尚不足資為否定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本院判決分割系
爭土地之正當理由。從而,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法律
地位,依前揭規定,請求本院判命先為繼承登記後,准為系
爭土地之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又
法院為分割之裁判時,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
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查系
爭土地面積僅為25平方公尺,而共有人則多達459人,且觀
諸如附表所示之兩造應有部分比例,細分情況甚為嚴重,倘
採取原物全部分配予各共有人,或原物部分分配及價金分配
併用之方式,勢將導致絕大多數之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分
得之土地面積過小,非但使用價值大為降低,甚至毫無利用
價值可言;茍採取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及金錢補償之方式
,參酌原告或到場之被告葉得寬、劉憶慧、國有財產署、曾
月琴、曾武雄、葉戴寶珠、鍾明鳳、鍾湖亮、圓光寺均表明
同意變價分割,至於到場之被告劉學澄雖不同意變價分割,
然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又未到場之被告中,並無一人提議
採取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之方式,可知此等分割方式是否符
合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意願,顯有疑義,且在前述兩造應有部
分嚴重細分之情形下,究應將原物分配於何一部分共有人,
實有公平性之疑慮。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依共有人之意
願、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系爭土地尚不適
宜採取原物分配,或併用部分原物分配及部分變賣而以價金
分配之分割方法,原告所主張變賣系爭土地,以價金分配予
各共有人之分割方式,應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6項所示被告應各就
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
請求准將系爭土地予以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復
依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一切情狀,認以變
價分割之方式為適當,爰諭知如主文第1項至第7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末按,分割共有物具有非訟事件性質,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
法不能達成協定時,固得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然兩造各自主
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
當之分配,乃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
,並兼顧兩造利益以為決定,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
有理由,依法決定方法分割,被告應訴並提出不同主張,促
使法院就如何為適法分割形成積極心證,均為渠等按當時之
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如僅因法院准許原告分
割共有物之請求或採納其分割方案,即命被告負擔全部訴訟
費用,顯失公允;本院酌量兩造均可因本件分割共有物而獲
得相同之利益,故以兩造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方不致失衡。從而,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410元(計算
式如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依兩造之應有部分之比例
負擔,始屬妥當。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哲瑜
附表一
┌──┬──────┬──────────────┬───────────┐
│編號│當事人姓名│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
├──┼──────┼──────────────┼───────────┤
│1│ 葉羅月英 │被繼承人葉阿明,公同共有6000│連帶負擔6000分之35│
├──┼──────┤分之35││
│2│ 葉伯霖 │││
├──┼──────┤││
│3│葉瓊文│││
├──┼──────┤││
│4│葉淑梅│││
├──┼──────┤││
│5│葉淑萍│││
├──┼──────┤││
│6│葉姬君│││
├──┼──────┤││
│7│葉美伶│││
├──┼──────┤││
│8│葉武光│││
├──┼──────┤││
│9│劉葉兆蕓│││
├──┼──────┤││
│10│ 宋葉紘妹 │││
├──┼──────┤││
│11│羅葉鳳娥│││
├──┼──────┤││
│12│葉得寬│││
├──┼──────┤││
│13│葉戴寶珠│││
├──┼──────┤││
│14│葉永宏│││
├──┼──────┤││
│15│葉耀陽│││
├──┼──────┤││
│16│葉秋香│││
├──┼──────┤││
│17│葉明珠│││
├──┼──────┤││
│18│黃亮文│││
├──┼──────┤││
│19│黃齡玉│││
├──┼──────┤││
│20│黃意超│││
├──┼──────┤││
│21│ 葉姜榮妹 │││
├──┼──────┤││
│22│葉明遠│││
├──┼──────┤││
│23│葉明境│││
├──┼──────┤││
│24│葉嘉紅│││
├──┼──────┤││
│25│葉嘉雯│││
├──┼──────┤││
│26│葉得成│││
├──┼──────┤││
│27│葉得富│││
├──┼──────┤││
│28│葉得生│││
├──┼──────┤││
│29│許源傳│││
├──┼──────┤││
│30│許鵬程│││
├──┼──────┤││
│31│許伸利│││
├──┼──────┤││
│32│許秀雲│││
├──┼──────┤││
│33│許秀子│││
├──┼──────┤││
│34│許秀美│││
├──┼──────┤││
│35│黃葉春玉│││
├──┼──────┤││
│36│葉戴滿妹│││
├──┼──────┤││
│37│葉新源│││
├──┼──────┤││
│38│葉新華│││
├──┼──────┤││
│39│葉新龍│││
├──┼──────┤││
│40│葉玉蓮│││
├──┼──────┤││
│41│葉萬文│││
├──┼──────┤││
│42│邱葉梅英│││
├──┼──────┤││
│43│葉羅秀芳│││
├──┼──────┤││
│44│葉桂琳│││
├──┼──────┤││
│45│葉秀珍│││
├──┼──────┤││
│46│ 葉林森妹 │││
├──┼──────┤││
│47│葉煥亮│││
├──┼──────┤││
│48│葉煥星│││
├──┼──────┤││
│49│葉美月│││
├──┼──────┤││
│50│陳阿標│││
├──┼──────┤││
│51│陳仁祥│││
├──┼──────┤││
│52│陳仁祈│││
├──┼──────┤││
│53│陳仁勇│││
├──┼──────┤││
│54│呂陳阿束│││
├──┼──────┼──────────────┼───────────┤
│55│寺廟元化院觀│6000分之70│6000分之70│
││音佛祖│││
├──┼──────┼──────────────┼───────────┤
│56│劉世淏│被繼承人劉成相,公同共有│連帶負擔12000分之135│
├──┼──────┤12000分之135││
│57│劉瑞香│││
├──┼──────┤││
│58│劉瑞玉│││
├──┼──────┤││
│59│劉瑞珍│││
├──┼──────┤││
│60│劉瑞英│││
├──┼──────┤││
│61│陳瑞玉│││
├──┼──────┤││
│62│ 劉桂枝 │││
├──┼──────┤││
│63│黎黃細妹│││
├──┼──────┤││
│64│黎鑒德│││
├──┼──────┤││
│65│黎俊宏│││
├──┼──────┤││
│66│黎保成│││
├──┼──────┤││
│67│黎雅娟│││
├──┼──────┤││
│68│黎雅惠│││
├──┼──────┤││
│69│黎世榮│││
├──┼──────┤││
│70│黎世興│││
├──┼──────┤││
│71│陳黎金玉│││
├──┼──────┤││
│72│黎金祝│││
├──┼──────┤││
│73│黎金月│││
├──┼──────┤││
│74│黎金美│││
├──┼──────┤││
│75│黎金枝│││
├──┼──────┤││
│76│黎碧月│││
├──┼──────┤││
│77│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台北市│││
││榮民服務處│││
││( 劉炎候 之遺│││
││產管理人)│││
├──┼──────┤││
│78│黎錦蓮│││
├──┼──────┤││
│79│劉伯章│││
├──┼──────┤││
│80│劉麗雲│││
├──┼──────┤││
│81│丁宗權│││
├──┼──────┤││
│82│丁澤澔│││
├──┼──────┤││
│83│丁翠雲│││
├──┼──────┤││
│84│丁淑媛│││
├──┼──────┼──────────────┼───────────┤
│85│吳上炎│被繼承人吳秀恒,公同共有6000│連帶負擔6000分之29│
├──┼──────┤分之29││
│86│吳煥光│││
├──┼──────┤││
│87│吳美妹│││
├──┼──────┤││
│88│吳采羚│││
├──┼──────┤││
│89│吳庚姬│││
├──┼──────┤││
│90│吳錦成│││
├──┼──────┤││
│91│吳滿榮│││
├──┼──────┤││
│92│徐吳靜妹│││
├──┼──────┤││
│93│徐吳寶珠│││
├──┼──────┤││
│94│ 張吳寶壬 │││
├──┼──────┤││
│95│王明進│││
├──┼──────┤││
│96│王延誠│││
├──┼──────┤││
│97│王麗娟│││
├──┼──────┤││
│98│ 劉吳秀英 │││
├──┼──────┤││
│99│吳寶燈│││
├──┼──────┼──────────────┼───────────┤
│100│鍾永標│被繼承人鍾其風,公同共有│連帶負擔18000分之101│
├──┼──────┤18000分之101││
│101│鍾明珠│││
├──┼──────┤││
│102│鍾明金│││
├──┼──────┤││
│103│鍾明美│││
├──┼──────┤││
│104│鍾限妹│││
├──┼──────┤││
│105│鍾武強│││
├──┼──────┤││
│106│鍾明鳳│││
├──┼──────┤││
│107│ 鄧松燁 │││
├──┼──────┤││
│108│鍾譯荻│││
├──┼──────┤││
│109│鍾明圓│││
├──┼──────┤││
│110│鍾明雲│││
├──┼──────┤││
│111│陳鍾明玉│││
├──┼──────┤││
│112│鍾沂庭│││
├──┼──────┤││
│113│鍾葉玉嬌│││
├──┼──────┤││
│114│鍾武郎│││
├──┼──────┤││
│115│鍾武翔│││
├──┼──────┤││
│116│鍾美真│││
├──┼──────┤││
│117│鍾湖亮│││
├──┼──────┤││
│118│鍾呈豐│││
├──┼──────┤││
│119│宋隆榮│││
├──┼──────┤││
│120│宋隆清│││
├──┼──────┤││
│121│黃安│││
├──┼──────┤││
│122│鍾秋榮│││
├──┼──────┤││
│123│劉鍾桂春│││
├──┼──────┼──────────────┼───────────┤
│124│劉古淑姬│被繼承人劉學松,公同共有2400│連帶負擔2400分之31│
├──┼──────┤分之31││
│125│劉柏樟│││
├──┼──────┤││
│126│劉惠芬│││
├──┼──────┤││
│127│劉惠丹│││
├──┼──────┤││
│128│劉惠紫│││
├──┼──────┤││
│129│劉世華│││
├──┼──────┤││
│130│劉世富│││
├──┼──────┤││
│131│劉世貴│││
├──┼──────┤││
│132│劉世萬│││
├──┼──────┤││
│133│劉世和│││
├──┼──────┤││
│134│劉憶慧│││
├──┼──────┤││
│135│劉金鳳│││
├──┼──────┤││
│136│廖劉節子│││
├──┼──────┼──────────────┼───────────┤
│137│劉學活│被繼承人劉成殿,公同共有6000│連帶負擔6000分之100│
├──┼──────┤分之100││
│138│劉學泙│││
├──┼──────┤││
│139│劉學演│││
├──┼──────┤││
│140│劉學澄│││
├──┼──────┤││
│141│劉學漁│││
├──┼──────┤││
│142│劉學添│││
├──┼──────┤││
│143│劉學治│││
├──┼──────┤││
│144│劉明珠│││
├──┼──────┤││
│145│劉瑞珠│││
├──┼──────┼──────────────┼───────────┤
│146│圓光寺│6000分之230│6000分之230│
├──┼──────┼──────────────┼───────────┤
│147│莊金爐│12600分之121│12600分之121│
├──┼──────┼──────────────┼───────────┤
│148│莊育郎│504000分之1399│504000分之1399│
├──┼──────┼──────────────┼───────────┤
│149│莊育明│504000分之1399│504000分之1399│
├──┼──────┼──────────────┼───────────┤
│150│ 莊大緯 │504000分之1399│504000分之1399│
├──┼──────┼──────────────┼───────────┤
│151│莊李桂英│504000分之1399│504000分之1399│
├──┼──────┼──────────────┼───────────┤
│152│鄒 莊玉蘭 │被繼承人莊日火,公同共有│連帶負擔21000分之167│
├──┼──────┤21000分之167││
│153│莊育成│││
├──┼──────┤││
│154│莊育英│││
├──┼──────┤││
│155│莊心妹│││
├──┼──────┤││
│156│莊玉菊│││
├──┼──────┤││
│157│劉邦辰│││
├──┼──────┤││
│158│劉佩如│││
├──┼──────┤││
│159│ 莊玉甘 │││
├──┼──────┼──────────────┼───────────┤
│160│莊玉炎│0000000分之7429│0000000分之7429│
├──┼──────┼──────────────┼───────────┤
│161│莊育園│0000000分之7429│0000000分之7429│
├──┼──────┼──────────────┼───────────┤
│162│ 莊黃嬌妹 │78750分之52│78750分之52│
├──┼──────┼──────────────┼───────────┤
│163│莊興妹│196875分之169│196875分之169│
├──┼──────┼──────────────┼───────────┤
│164│莊玉春│196875分之169│196875分之169│
├──┼──────┼──────────────┼───────────┤
│165│莊足妹│196875分之169│196875分之169│
├──┼──────┼──────────────┼───────────┤
│166│江招│6000分之31│6000分之31│
├──┼──────┼──────────────┼───────────┤
│167│莊皓程│1200分之7│1200分之7│
├──┼──────┼──────────────┼───────────┤
│168│莊育成│5250分之26,另與編號152~│5250分之26,另與編號15│
│││159公同共有21000分之167│2~159連帶負擔21000│
││││分之167│
├──┼──────┼──────────────┼───────────┤
│169│江明華│6000分之31│6000分之31│
├──┼──────┼──────────────┼───────────┤
│170│劉智文│被繼承人劉奕雲,公同共有│連帶負擔30000分之67│
├──┼──────┤30000分之67││
│171│劉美娟│││
├──┼──────┤││
│172│劉咨吟│││
├──┼──────┤││
│173│劉世華│││
├──┼──────┤││
│174│劉世明│││
├──┼──────┤││
│175│劉世國│││
├──┼──────┤││
│176│劉世文│││
├──┼──────┤││
│177│陳 劉鳳娥 │││
├──┼──────┤││
│178│劉鳳玉│││
├──┼──────┤││
│179│宋隆庚│││
├──┼──────┤││
│180│宋隆中│││
├──┼──────┤││
│181│宋秋菊│││
├──┼──────┤││
│182│宋冬菁│││
├──┼──────┼──────────────┼───────────┤
│183│劉學好│6000分之25│6000分之25│
├──┼──────┼──────────────┼───────────┤
│184│盧得晃│48000分之164│48000分之164│
├──┼──────┼──────────────┼───────────┤
│185│吳建一│96000分之246│96000分之246│
├──┼──────┼──────────────┼───────────┤
│186│吳宗憲│被繼承人 吳錦洲 ,公同共有│連帶負擔96000分之246│
├──┼──────┤96000分之246││
│187│吳宗政│││
├──┼──────┤││
│188│吳筱雲│││
├──┼──────┼──────────────┼───────────┤
│189│黃英釮│18000分之200│18000分之200│
├──┼──────┼──────────────┼───────────┤
│190│黃英明│18000分之200│18000分之200│
├──┼──────┼──────────────┼───────────┤
│191│程松齡│2400分之7│2400分之7│
├──┼──────┼──────────────┼───────────┤
│192│程美玉│2400分之7│2400分之7│
├──┼──────┼──────────────┼───────────┤
│193│范義光│5400分之1│5400分之1│
├──┼──────┼──────────────┼───────────┤
│194│劉學琳│5400分之1│5400分之1│
├──┼──────┼──────────────┼───────────┤
│195│劉奕斌│48分之1│48分之1│
├──┼──────┼──────────────┼───────────┤
│196│劉奕誠│600分之1│600分之1│
├──┼──────┼──────────────┼───────────┤
│197│劉奕雄│1200分之1│1200分之1│
├──┼──────┼──────────────┼───────────┤
│198│劉學亮│150分之1│150分之1│
├──┼──────┼──────────────┼───────────┤
│199│ 吳劉富美 │6000分之10│6000分之10│
├──┼──────┼──────────────┼───────────┤
│200│ 陳劉壹妹 │6000分之25│6000分之25│
├──┼──────┼──────────────┼───────────┤
│201│許卓玉嬌│200分之1│200分之1│
├──┼──────┼──────────────┼───────────┤
│202│卓遵炮│1400分之1│1400分之1│
├──┼──────┼──────────────┼───────────┤
│203│卓遵台│1400分之1│1400分之1│
├──┼──────┼──────────────┼───────────┤
│204│卓遵光│1400分之1│1400分之1│
├──┼──────┼──────────────┼───────────┤
│205│卓遵守│1400分之1│1400分之1│
├──┼──────┼──────────────┼───────────┤
│206│胡卓喜妹│1400分之1│1400分之1│
├──┼──────┼──────────────┼───────────┤
│207│林清霖│被繼承人林卓來有,公同共有│連帶負擔1400分之1│
├──┼──────┤1400分之1││
│208│林江駿│││
├──┼──────┤││
│209│林金溪│││
├──┼──────┤││
│210│林毓珈│││
├──┼──────┤││
│211│林春鳳│││
├──┼──────┤││
│212│林家蓁│││
├──┼──────┼──────────────┼───────────┤
│213│王清波│1500分之1│1500分之1│
├──┼──────┼──────────────┼───────────┤
│214│陳王梅珠│1500分之1│1500分之1│
├──┼──────┼──────────────┼───────────┤
│215│王秀美│1500分之1│1500分之1│
├──┼──────┼──────────────┼───────────┤
│216│王森雄│1500分之1│1500分之1│
├──┼──────┼──────────────┼───────────┤
│217│卓癸吟│1200分之1│1200分之1│
├──┼──────┼──────────────┼───────────┤
│218│卓炫宏│1200分之1│1200分之1│
├──┼──────┼──────────────┼───────────┤
│219│卓威利│1200分之1│1200分之1│
├──┼──────┼──────────────┼───────────┤
│220│陳美秀│1200分之1│1200分之1│
├──┼──────┼──────────────┼───────────┤
│221│劉奕讚│5400分之1│5400分之1│
├──┼──────┼──────────────┼───────────┤
│222│劉學淦│5400分之1│5400分之1│
├──┼──────┼──────────────┼───────────┤
│223│劉學興│5400分之1│5400分之1│
├──┼──────┼──────────────┼───────────┤
│224│中華民國│5250分之40│5250分之40│
││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
├──┼──────┼──────────────┼───────────┤
│225│劉世堰│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26│劉世棟│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27│江國連│6000分之31│6000分之31│
├──┼──────┼──────────────┼───────────┤
│228│江長流│30000分之31│30000分之31│
├──┼──────┼──────────────┼───────────┤
│229│江木堂│30000分之31│30000分之31│
├──┼──────┼──────────────┼───────────┤
│230│ 江金錫 │30000分之31│30000分之31│
├──┼──────┼──────────────┼───────────┤
│231│江牡丹│30000分之31│30000分之31│
├──┼──────┼──────────────┼───────────┤
│232│江月嬌│30000分之31│30000分之31│
├──┼──────┼──────────────┼───────────┤
│233│鍾金晏│18000分之101│18000分之101│
├──┼──────┼──────────────┼───────────┤
│234│李鉅坤│18000分之41│18000分之41│
├──┼──────┼──────────────┼───────────┤
│235│李勝坤│18000分之41│18000分之41│
├──┼──────┼──────────────┼───────────┤
│236│李明坤│18000分之41│18000分之41│
├──┼──────┼──────────────┼───────────┤
│237│ 邱李梅嬌 │18000分之41│18000分之41│
├──┼──────┼──────────────┼───────────┤
│238│李梅蘭│18000分之41│18000分之41│
├──┼──────┼──────────────┼───────────┤
│239│李美蓉│18000分之41│18000分之41│
├──┼──────┼──────────────┼───────────┤
│240│卓芬香│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1│卓遵鈇│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2│卓遵智│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3│卓志中│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4│卓志興│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5│卓志成│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6│卓雪香│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7│卓瑞香│2400分之1│2400分之1│
├──┼──────┼──────────────┼───────────┤
│248│曾星輝│600分之1│600分之1│
├──┼──────┼──────────────┼───────────┤
│249│蕭曾月香│30000分之25│30000分之25│
├──┼──────┼──────────────┼───────────┤
│250│邱曾月嬌│30000分之25│30000分之25│
├──┼──────┼──────────────┼───────────┤
│251│曾月琴│30000分之25│30000分之25│
├──┼──────┼──────────────┼───────────┤
│252│劉奕鐘│48分之1│48分之1│
├──┼──────┼──────────────┼───────────┤
│253│徐千惠│16200分之1│16200分之1│
├──┼──────┼──────────────┼───────────┤
│254│陳淑華│16200分之1│16200分之1│
├──┼──────┼──────────────┼───────────┤
│255│徐盛德│16200分之1│16200分之1│
├──┼──────┼──────────────┼───────────┤
│256│黃進忠│1500分之1│1500分之1│
├──┼──────┼──────────────┼───────────┤
│257│鍾日鴻│14400分之1│14400分之1│
├──┼──────┼──────────────┼───────────┤
│258│劉學章│14400分之1│14400分之1│
├──┼──────┼──────────────┼───────────┤
│259│劉學財│14400分之1│14400分之1│
├──┼──────┼──────────────┼───────────┤
│260│鍾維龍│14400分之1│14400分之1│
├──┼──────┼──────────────┼───────────┤
│261│劉學增│14400分之1│14400分之1│
├──┼──────┼──────────────┼───────────┤
│262│ 吳劉蘭香 │14400分之1│14400分之1│
├──┼──────┼──────────────┼───────────┤
│263│莊政雄│6000分之540│6000分之540│
├──┼──────┼──────────────┼───────────┤
│264│劉何素娥│被繼承人劉奕詔,公同共有600│連帶負擔600分之1│
├──┼──────┤分之1││
│265│劉世涵│││
├──┼──────┤││
│266│劉世鈞│││
├──┼──────┤││
│267│劉瑞棠│││
├──┼──────┤││
│268│劉惠雯│││
├──┼──────┼──────────────┼───────────┤
│269│劉奕治│600分之1│600分之1│
├──┼──────┼──────────────┼───────────┤
│270│劉奕錠│600分之1│600分之1│
├──┼──────┼──────────────┼───────────┤
│271│劉奕權│600分之1│600分之1│
├──┼──────┼──────────────┼───────────┤
│272│劉奕煉│600分之1│600分之1│
├──┼──────┼──────────────┼───────────┤
│273│鍾瑞珠│18000分之101│18000分之101│
├──┼──────┼──────────────┼───────────┤
│274│ 盧仁勳 │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75│鍾仁華│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76│盧仁鈞│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77│鍾仁鑫│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78│鍾仁森│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79│鍾仁城│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80│鍾淑熙│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81│鍾淑銀│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82│ 鍾淑瑾 │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
│283│王珍瑛│00000000分之0000000│00000000分之0000000│
├──┼──────┼──────────────┼───────────┤
│284│陳文旺│0000000分之36753│0000000分之36753│
├──┼──────┼──────────────┼───────────┤
│285│盧淑娥│480000分之246│480000分之246│
│││第一商銀之承受訴訟人││
├──┼──────┼──────────────┼───────────┤
│286│陳永杰│600分之1│600分之1│
├──┼──────┼──────────────┼───────────┤
│287│彭汝瑄│432000分之48564│432000分之48564│
├──┼──────┼──────────────┼───────────┤
│288│陳秀雲│6000分之380│6000分之380│
│││信託財產,委託人劉學財││
├──┼──────┼──────────────┼───────────┤
│289│劉學文│12000分之135│12000分之135│
│││信託財產,委託人楊 劉秀春 ││
├──┼──────┼──────────────┼───────────┤
│290│曾武雄│6000分之25│6000分之25│
├──┼──────┼──────────────┼───────────┤
│291│李新彬│14400分之2│14400分之2│
├──┼──────┼──────────────┼───────────┤
│292│劉世祿│公同共有6000分之100│連帶負擔6000分之100│
├──┼──────┤││
│293│吳劉秀妹│││
├──┼──────┤││
│294│劉世隆│││
├──┼──────┤││
│295│ 朱劉蓮妹 │││
├──┼──────┤││
│296│劉金錞│││
├──┼──────┤││
│297│劉富華│││
├──┼──────┤││
│298│劉雙有│││
├──┼──────┤││
│299│梁劉益妹│││
├──┼──────┤││
│300│謝添富│││
├──┼──────┤││
│301│劉添成│││
├──┼──────┤││
│302│謝美雲│││
├──┼──────┤││
│303│謝美蓮│││
├──┼──────┤││
│304│ 劉高英妹 │││
├──┼──────┤││
│305│劉世港│││
├──┼──────┤││
│306│劉世海│││
├──┼──────┤││
│307│劉世璋│││
├──┼──────┤││
│308│劉金娥│││
├──┼──────┤││
│309│劉金桃│││
├──┼──────┤││
│310│劉秋菊│││
├──┼──────┤││
│311│劉美珠│││
├──┼──────┤││
│312│劉美容│││
├──┼──────┤││
│313│劉美齡│││
├──┼──────┤├───────────┤
│314│劉世景││另 繼承劉 田竹妹公同共有│
├──┼──────┤│部分6000分之100,另連│
│315│ 劉世燮 ││帶負擔訴訟費用6000分之│
├──┼──────┤│100│
│316│劉碧雲│││
├──┼──────┤││
│317│劉彩雲│││
├──┼──────┤├───────────┤
│318│劉謝愛蘭│││
├──┼──────┤││
│319│簡策│││
├──┼──────┤││
│320│劉韻宜│││
├──┼──────┤││
│321│劉韻甄│││
├──┼──────┤││
│322│劉智漢│││
├──┼──────┤││
│323│劉智睿│││
├──┼──────┤││
│324│劉世明│││
├──┼──────┤││
│325│ 劉秝郕 │││
├──┼──────┤││
│326│ 林劉絨妹 │││
├──┼──────┤││
│327│游劉寶珠│││
├──┼──────┤││
│328│ 劉亦正 │││
├──┼──────┤││
│329│劉謝玉嬌│││
├──┼──────┤││
│330│劉世貴│││
├──┼──────┤││
│331│劉世錦│││
├──┼──────┤││
│332│劉世南│││
├──┼──────┤││
│333│劉世興│││
├──┼──────┤││
│334│ 劉世錫 │││
├──┼──────┤││
│335│謝劉桂欗│││
├──┼──────┤││
│336│劉桂玉│││
├──┼──────┤││
│337│ 劉亦龍 │││
├──┼──────┤││
│338│劉世新│││
├──┼──────┤├───────────┤
│339│葉秀英││被繼承人劉文珠,繼承劉│
││││ 文珠公 同共有部分6000分│
││││之100│
├──┼──────┤├───────────┤
│340│劉文惠│││
├──┼──────┤││
│341│陳秋羽│││
├──┼──────┤││
│342│劉美君│││
├──┼──────┤││
│343│劉奕星│││
├──┼──────┤││
│344│劉奕雄│││
├──┼──────┤││
│345│劉奕滿│││
├──┼──────┤││
│346│莊育金│││
├──┼──────┤││
│347│莊育焜│││
├──┼──────┤││
│348│ 莊夏江 │││
├──┼──────┤││
│349│莊寶香│││
├──┼──────┤││
│350│莊寶珍│││
├──┼──────┤││
│351│邱玉女│││
├──┼──────┤││
│352│林源榮│││
├──┼──────┤││
│353│林沛晴│││
├──┼──────┤││
│354│姜林和枝│││
├──┼──────┤││
│355│林四妹│││
├──┼──────┤││
│356│田林六妹│││
├──┼──────┤││
│357│林志賢│││
├──┼──────┤││
│358│林如吟│││
├──┼──────┤││
│359│顧劉玉嬌│││
├──┼──────┤││
│360│ 張羅益妹 │││
├──┼──────┤││
│361│鍾美溶│││
├──┼──────┤││
│362│張玉倩│││
├──┼──────┤││
│363│張鑑堂│││
├──┼──────┤││
│364│周雪娥│││
├──┼──────┤││
│365│張家豪│││
├──┼──────┤││
│366│張語真│││
├──┼──────┤││
│367│張鑑一│││
├──┼──────┤││
│368│張安榮│││
├──┼──────┤││
│369│張文夫│││
├──┼──────┤││
│370│陳瑞生│││
├──┼──────┤││
│371│陳佳慶│││
├──┼──────┤││
│372│陳惠萍│││
├──┼──────┤││
│373│陳秀靜│││
├──┼──────┤││
│374│陳秀華│││
├──┼──────┤││
│375│陳秀娥│││
├──┼──────┤││
│376│劉張瑞華│││
├──┼──────┤││
│377│張金英│││
├──┼──────┤││
│378│曾隆藩│││
├──┼──────┤││
│379│曾隆泉│││
├──┼──────┤││
│380│曾一家│││
├──┼──────┤││
│381│曾文君│││
├──┼──────┤││
│382│曾元君│││
├──┼──────┤││
│383│曾仁君│││
├──┼──────┤││
│384│曾振碩│││
├──┼──────┤││
│385│曾紫婕│││
├──┼──────┤││
│386│曾隆炎│││
├──┼──────┤││
│387│曾怡嘉│││
├──┼──────┤││
│388│袁芳勇│││
├──┼──────┤││
│389│袁明楷│││
├──┼──────┤││
│390│袁明煌│││
├──┼──────┤││
│391│袁明鈴│││
├──┼──────┤││
│392│ 陳曾淑梅 │││
├──┼──────┤││
│393│曾文芳│││
├──┼──────┤├───────────┤
│394│蕭玉杉││被繼承人曾春子,繼承曾│
├──┼──────┤│春子之公同共有部分6000│
│395│蕭錦能││分之100,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6000分之100│
│396│顧瑪莉│││
├──┼──────┤││
│397│顧樸│││
├──┼──────┤├───────────┤
│398│許呆│││
├──┼──────┤├───────────┤
│399│許蔡冬梅││被繼承人許阿波,繼承許│
├──┼──────┤│阿波之公同共有部分6000│
│400│許政楷││分之100,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6000分之100│
│401│許政棠│││
├──┼──────┤││
│402│許依婷│││
├──┼──────┤││
│403│許明墩│││
├──┼──────┤││
│404│許宗萬│││
├──┼──────┤││
│405│許秀月│││
├──┼──────┤├───────────┤
│406│游象祺││另繼承游景麟之公同共有│
├──┼──────┤│部分6000分之100,另連│
│407│游象群││帶負擔訴訟費用6000分之│
├──┼──────┤│100│
│408│游象宏│││
├──┼──────┤││
│409│游娟玲│││
├──┼──────┤├───────────┤
│410│張許來春│││
├──┼──────┤││
│411│ 林許阿柑 │││
├──┼──────┤├───────────┤
│412│高成魁││被繼承人賴新妹,繼承賴│
├──┼──────┤│新妹之公同共有部分6000│
│413│賴傳德││分之100,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6000分之100│
│414│高忠良│││
├──┼──────┤││
│415│高玉鳳│││
├──┼──────┤├───────────┤
│416│李逢麒│││
├──┼──────┼──────────────┼───────────┤
│417│彭素雲│540000分之11387│540000分之11387│
├──┼──────┼──────────────┼───────────┤
│418│李家銘│00000000分之300000│00000000分之300000│
├──┼──────┼──────────────┼───────────┤
│419│卓聖評│1400分之1│1400分之1│
├──┼──────┼──────────────┼───────────┤
│420│劉奕金│6000分之10│6000分之10│
├──┼──────┼──────────────┼───────────┤
│421│ 邱娥 │6000分之31│6000分之31│
│││(因贈與取得江朝進之持分)││
├──┼──────┼──────────────┼───────────┤
│422│ 邱東海 │54000分之200│54000分之200│
├──┼──────┼──────────────┼───────────┤
│423│邱東海│54000分之200│54000分之200│
├──┼──────┼──────────────┼───────────┤
│424│莊玉玲│21000分之167│21000分之167│
└──┴──────┴──────────────┴───────────┘
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1,250元│
│登報費├─────────┤
││580元│
│├─────────┤
││580元│
├───────┼─────────┤
│合計│3,410元│
└───────┴─────────┘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