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48號債權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建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之具體原因事實,及本件請求金額之具體計算依據為何(勿引用與本案事實無關之新聞資料剪報)。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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