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字第1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壢簡字第19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家棋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9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家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補充「鍾家棋遭 曾有 桯、 鍾德賢 、 許銘華 等3名員警壓制在地後,仍持續奮力掙扎抵抗,致許銘華受有右膝磨損或擦傷之傷害,並不慎造成曾育桯之錶帶、許銘華之相機及鍾德賢之錄影音筆損壞」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鍾家棋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等1項之妨害公務罪。又本罪所保護者,乃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國家法益,並非保護個人法益,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妨害3名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所侵害之法益單一,為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因恐遭員警查獲毒品而為本件犯行,造成員警受有傷害以及上開物品損壞,誠屬不該,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經和解並賠償員警損失,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其態度良好,兼衡其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