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79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字第1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壢簡字第17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柏諺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宋柏諺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 宋伯諺 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罪。爰審酌被告遷居他處,無故未申報,亦未告知家人,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妨害國家役政管理,兼衡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附錄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