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聲請人 梁梨娜 相對人 楊忠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3年度家全字第4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參拾肆萬(103年度存字第540號)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103年度家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物新台幣(下同)340,000元(103年度存字第540號)。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340,000元之擔保金,為此檢附同意書、印鑑證明、提存書影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返還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同意書、印鑑證明、103年度存字第540號提存書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家全字第4號、103年存字第540號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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