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91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路190之4號之「凱悅小吃附設卡拉OK店」負責人,明知「世間」、「車站」、「青春」、「思念」、「菅芒」、「再見車站」、「你著忍耐」、「春夏秋冬」、「探獄情怨」、「愛的目睭」、「一步一腳印」、「出外人的愛」、「阮不是故意」、「往事甭提起」、「流浪到何時」、「寂寞的城市」、「惜別的海岸」、「哭砂」、「心太急」、「我還年輕」、「情生意動」、「謝謝你的愛」、「一生情一生還」、「找一個字代替」等24首音樂著作,分別係經董明正、 林順趁 、鋒林傳播有限公司、五母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將重製權、公開演出權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之音樂著作,未經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公開演出。詎其仍基於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7年4月5日起,將其向 廖東慶 所承租經合法授權重製而載有上開24首歌曲等歌曲之金嗓電腦伴唱機3臺,置於其所經營之上開「凱悅小吃附設卡拉OK店」內,並以每人新臺幣(下同)100元或每首音樂20元之方式,供不特定之消費者點唱,向現場不特定之消費者傳達前開音樂著作內容,而以此公開演出方式侵害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所管理上開歌曲之公開演出著作財產權。嗣經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人員發現上情,於97年6月12日19時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開處所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點歌本1本,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
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間業就上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達成和解,並由告訴人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頁、第3頁),惟檢察官仍於97年10月2日將本件卷宗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移送本院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身即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違背規定,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